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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君行团队圆满完成规范性文件 起草工作受肯定

发布时间:2018-11-09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817号),标志着我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的补偿办法正式实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君行团队作为《广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起草团队,圆满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起草任务,受到肯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截图

《办法》主要是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中有重大考古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时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相关办法,需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

为落实好该项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根据市政府要求,做了很多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初决定启用委托第三方进行起草工作。广信君达君行团队作为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接受该项任务,在负责人苏东海律师的带领下,会同团队成员谭朗薇以及律师李东伦、梁广涛、张力于和助理樊俊明等共同组成工作组,协助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相关的立法调研及起草工作。君行团队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办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召开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参与部门协调会,梳理征求意见表,进行文献检索和数据分析等,归纳总结广州市历年来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体例进行剖析,十易其稿,历时一年多,经过调研、立项、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公布实施。

近年来,地下文物特别是原址保护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北京、苏州、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地下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我省特别广州市近年也对勘探发现的大型地下文物建筑实施了原址保护,这些措施都是有效的。对于实施原址保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相关部门也有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但有必要将补偿的相关程序及标准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我国对文物保护领域的立法一向较为重视,既有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有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还有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市人大制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实施的我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均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视。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于仅对地下文物原址保护的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偿范围及标准,以填补该部分的立法空白,这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广信君达君行团队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得到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全程指导与支持,文稿结合广州实际,具有地方特色。

《办法》内容共十四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及依据、名词定义、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补偿原则、实施原址保护的认定、确定原址保护需收回国有土地或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收回国有土地或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的补偿、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原址保护的要求、实施涉及的溯及力、有效期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办法》吸收了现行成熟的做法,将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用性较强、可操作性较高。




《广州市地下文物原址保护补偿办法》补偿程序图解

制定与实施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拟定的过程中也有相应的规范。《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均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委托第三方起草特别是委托律师起草越来越受到欢迎,律师参与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基本条件,可充分发挥其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中立地位,防止部门立法利益化,起草时可以使得规范性文件紧紧围绕本地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

广信君达君行团队在苏东海律师带领下先后担任或参与了多家省直机关、市直机关包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海珠区委、区政府等多家政府法律顾问,在地方立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起草、立法后评估、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提供了专项服务。

广信君达将继续秉持“效率、信任、责任”的核心价值,充分发挥本所专业优势,为客户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让法律更有价值,做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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