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4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2008-2018)》并同时公布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白皮书的发布旨在通过梳理过去十余年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为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保障,推动广州涉外民商事审判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慕亚平律师曾代理的白云机场公司诉通用电气航空公司、天穹航空公司等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入选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东星航空公司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白云机场为东星航空公司运营提供服务。协议签订后,白云机场依约为航空器提供了航空服务。但东星航空公司未能按时全部支付航空服务费用。至2009年初白云机场获悉东星航空公司被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消息后,于2009年3月15日通知将东星航空公司留置在广州白云机场的三架飞机进行留置。
后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GECAS)来函声称对该三架飞机具有所有权并主张取回。白云机场事后得知该三架飞机是东星航空公司从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的飞机融资租赁取得的,并且融资租赁没有到期,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东星航空。
2009年7月1日,慕亚平律师、罗春霖律师、周莲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作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对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留置行为合法并请求实现留置权,四被告共同支付航空器维修、停场、服务费等4400多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在《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作出的特别声明以及我国国内法的法律规定,均允许债权人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基于航空器产生的债权对航空器进行留置或扣押以实现债权。而依照我国留置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白云机场公司对案涉飞机进行留置时并不负有对留置标的物所有权人是否债务人本人进行审查的义务,故认定白云机场公司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合法。
通用电气航空公司等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是需承担东星航空公司在经营中产生的与飞机直接相关的债务,故判决通用电气航空公司等行使飞机取回权后,向白云机场公司赔偿损失。通用电气航空公司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在广东高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司法第一案。此案案件标的巨大,涉及白云机场公司、通用电气航空公司、天穹航空公司等航空业知名企业,对广州地区机场和航空业的运营秩序具有重大影响且目前尚无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相关的实体法规定,国际及国内亦均没有可供参考的案例。
本案在法学领域、航空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多位国内知名法学家就该案发表了学术意见,对同类纠纷处理及我国的航空器租赁业务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由于我国航空法对航空器留置权没有专门规定,无论在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的法律,确认留置权依据,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与取回权的关系,留置权适用种类选择,航空器相关行为的判断标准等等,我们现行法律中均没有专门而明确的规定,为这个案件的代理带来极大困难和压力。
慕亚平律师、罗春霖律师及团队认真研讨分析,确定了案件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及国际公约,明确了留置权的性质和范围和依据,留置权的实现方式,阐明了留置权与取回权的关系,案件被告选择的理由,理清了与航空器有关行为的范围,特别是引入了商事留置的概念和规则,并有力的驳斥了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另案起诉白云机场侵权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在代理该案件时,慕亚平律师团队面对从未出现过的航空器留置权纠纷,且存在国际营商环境保护、外交关系、开拓国际市场业务等多方面的顾虑,加之政府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对于案件的定性也一直处于讨论商榷的过程中。慕亚平律师、罗春霖律师及团队有自信、有担当,依据良好的法律功夫,坚持原则,组建专业小组,全程跟进、推动案件的进程,为案件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在代理该案过程中,慕亚平律师、罗春霖律师及团队通过中国国际法年会向专家请教、咨询,对本案进行详细讨论,专程前往北京进行专家论证,求教于国内最权威的法学家航空法专家,出谋划策,为办好案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帮助。
纵观全案代理,慕亚平律师团队通过不懈的努力,据理力争,借助多方力量,运取法律的手段维护国有企业的权利,成功地保护了国有资产安全,并能够在处于完全主动的情况下,顾全大局、因势利导,与对方四公司达成和解,为中方企业挽回了全部的经济损失,圆满化解了双方矛盾,促进了双方再次合作的可能性,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开创了通过留置权确认及实现解决航空器债务纠纷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