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作用与操作建议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侯榆律师团队

 

   近期本所合伙人侯榆律师团队为大家分享了上市公司关于一致行动人的合规要求,这一期侯榆律师团队再为大家深扒一下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作用与操作要点。

 

  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作用 

 

  随着公司的多轮融资,相伴而生的就是股权结构的相对分散,或没有绝对较高持股的情形,导致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稳定、难界定。在实践中,为项目操作需要或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的需要,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实质上是在股东会之外再建立一个小股东会,每逢遇到需要股东会表决的事项,一致行动人可以先行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协商、统一,然后再将统一意思集中反映在股东会的表决中,从而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治理机构的稳定。

 

  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力

 

  既然一致行动协议具有这么好的作用,股东是否可以任性签署?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致行动人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初,尚处于创业阶段,各方理念相近、关系融洽。但是在后续经营中经常会产生各种矛盾,导致某一方不愿再与其他方一致行动,故而产生解除一致行动的情况(纠纷)。对此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一致行动协议一经签署,一致行动人即应当接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

 

  下面我们来简要介绍一个案例:

 

  案例

  

  2009年12月29日,A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胡某为甲方,张某为乙方,双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约定:A公司向张某定向增发股权,在A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某承诺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投票与胡某保持一致。上述约定的事项,后形成A公司董事会决议。

 

  2015年8月20日,A公司股东大会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胡某投赞成票,张某投反对票。但A公司将张某所投反对票(张某持有A公司21.3889%的股份)统计为同意票,最终该项议案获占股权表决权78.1595%的同意票,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张某、周某认为A公司将两人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实际上仅获得股权表决权56.7706%的同意票,违反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该类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强制性规定,向渝水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江西省高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A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内容合法有效,且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张某应当受协议条款约束。期权授予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中都有“张某自愿承诺和保证在A公司股份上市之前,张某所持股份的投票与大股东胡某保持一致”的条款,在胡某对2015年8月20日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情况下,张某投反对票系对其自身作出的承诺的违反,A公司股东大会将张某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双方约定。” [(2017)赣民申367号]

 

  一致行动协议的单方解除及操作务实

 

  上面的案例表明了一致行动人不可以任意行使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或者作出与一致行动协议相反的意思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一致行动人没有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首先,一致行动协议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合意后的书面文本,因而一致行动协议人的权利义务在无特别约定时应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其次,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核心内容划分,一致行动协议应当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一致行动人是否能够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一下几点情况:

 

  第一,一致行动协议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一般而言,单方无偿的一致行动协议,股东一方单方将表决权委托他方行使,那么此种情况下是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当股东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后,不应当存在在行使投票、提案、提名权时行动不一致的情况。

 

  因上市公司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进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约人、议事规则、约定期限等都是经公示的事项,故,上市公司一致行动的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由各方之间的契约关系上升为被监管机构认可、被社会公众信赖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特定承诺,如果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在股东/董事行使投票、提案、提名权时违反自身作出的承诺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协议将违约投票直接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的规定进行计票。该处理方式亦得到司法判决的支持。[(2016)赣0502民初75号]

 

  一致行动协议是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人已经履行了相对义务,那么一致行动人就不得任意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作出与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相违反的行为,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行为、招致违约赔偿。

 

  第二,一致行动协议有无约定任意解除权

 

  一致行动协议中,如果约定一致行动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那么自然应该按照约定处理。

 

  一致行动协议中,如果约定一致行动人不得解除协议的,那么就出现约定限制解除权与《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权冲突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并没有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我们更倾向认为,如果一致行动协议是有偿或者是双务的,则对任意解除权作一定限制是合理的,只有当出现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以下解除条件时,一致行动人才可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约定或《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作出与一致行动协议相反的行为,那么将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1、被要求实际履行一致行动协议。

 

  2、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410条虽然赋予委托人(一致行动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同时规定了“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3、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如一致行动人单方行使解除权,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的关注。

 

  一致行动协议的操作建议 
 

  如上所述,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解除都将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建议股东在草拟一致行动协议时至少考虑以下几点:

 

  1、一致行动的目的;

 

  2、一致行动的内容;

 

  3、一致行动的期限;

 

  4、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以及违约责任;

 

  5、争议的解决及管辖法院。

 

 

返回列表页
上一篇:香港主板上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合规事件的案例总结分析 下一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分析
流量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