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女神法定权益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19-03-18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喻园

 

  一、写在前面的题外话

 

  妇女节,又称“国际劳动妇女节”(International Working Women's Day,简写IWD),全称为“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或“联合国女权和国际和平日”(United Nations women's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peace day)。妇女节最早诞生于1857年的美国,那年的3月8日,纽约的纺织女工走上街头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工厂环境恶劣、薪资待遇过低等等不公平问题。

 

  在随后的多年中,每年3月8日举行女性劳动者游行逐渐成为传统,并且游行的规模越来越大。1908年3月8日,一万五千名女性劳动者走上纽约的街头,反对男女不平等、薪资待遇不公平、工时超长,并且要求给予女性选举权。在这一次的罢工游行中,她们提出了“面包与玫瑰(We want bread and roses too)”的口号,而这一口号在很长一段历史中都成为女性觉醒,开始追求生活品质和自我价值的指导精神。

 

  放眼全球,20世纪初发生在欧洲和美洲的一系列女权运动也为国际劳动妇女节的确立打下了基础,节日的意义在于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

 

  谈及妇女节,笔者首先联想到的是当时伫立在世界金融中心-曼哈顿华尔街上的“无畏女孩(Fearless Girl)”。“无畏女孩”是在2017年3月8日之际,放置在华尔街上的一尊塑像。女孩儿身高130公分,昂首挺胸,双手叉腰,扎着马尾,眼神坚定且无畏。在女孩儿脚边的一块牌子上写着:"Know The Power of Womon In Leadership/She Makes a Difference"(了解女性领导的力量/她让世界有所改变)。

 

更有意味的是,朝着“无畏女孩”的眼光望去,对面就那尊被视为权力和财富象征的“华尔街铜牛”塑像。女孩儿面对着体型大她好几倍的铜牛时,不但无所畏惧,而且在她坚毅眼神的注视下,铜牛的气场视乎显得有点弱,甚至表现得有些慌乱。在此之后,“无畏女孩”便被视作为女性争取权利和地位的象征。

 

  不过,现在“无畏女孩”已经搬家了,她被安置在了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对门,这里将是她的永久安置地点。至于让无畏女孩搬家的原因,很多媒体报道都提出了不同的猜测,有的说是因为无畏女孩像侵犯了华尔街铜牛作者莫迪卡的版权和商标权,塑像的摆放形式容易让公众误将铜牛曲解成男性霸权的反面形象。有的说是因为担心女孩和铜牛对峙会把每股牛市瞪熊。无畏女孩到底为什么会搬家笔者在此也不多八卦了。

 

  二、我国立法赋予妇女的合法权利

 

  扯完了半天的题外话,吃完了“无畏女孩”的瓜,让我们回归主题。那么,在我国立法上,具体赋予了妇女哪些法定权利?妇女相对男性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其实是很多的。在此,笔者将对几个重要的权利进行罗列和说明。

 

  (一)劳动法上的权利

 

  在我国《劳动法》以及与《劳动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中,赋予了妇女诸多权利,目的都是在于保护妇女地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1.享受节假日的权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并且,在此半天的假期期间,工资应当正常支付,而不得克扣。

 

  法条引用: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关于妇女节放假的规定,还需要注意几个特别问题:

 

  (1)年满多少岁会被定义为妇女?

 

  答:一般将妇女定义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

 

  对于妇女的定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只能通过运用法学理论中的解释原则来进行确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将不满14周岁的女性定义为幼女,反之,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即可解释为妇女。除此以外,笔者尚未在其他部门法中找到有关于妇女概念的明确定义。甚至,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对如何界定妇女进行规定。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如果在这半天假期时自愿上班,能够获得加班工资吗?

 

  答:不可以。

 

  此前劳社厅曾经就此问题专门发布文件进行过回答。文件回答到,妇女节属于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你就老老实实放假好了,别指望在今天加班还能够拿加班工资。不过,想要在妇女节拿到加班的情况也倒还是有一个情况,那就是当妇女节遇上了周末的时候,这样你就可以拿到加班费了。但是,这样实际上是冲销掉了妇女节的半天假了。

 

  (3)如果妇女节正巧遇上了周末,还能够补假吗?

 

  答:不可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4)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给女职工发福利?

 

  答:没有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5)如果没有工作可以放假吗?

 

  答:恩,这是一个哲学问题。

 

2.公平就业、同工同酬、结婚生育的权利

 

  妇女在就业问题上至今一直都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但是对此我国立法已经专门对妇女公平就业、同工同酬、结婚生育进行了保护。所以如果遇到性别歧视,记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享受婚假、产假的权利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产假。并且,以湖北省为例,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产假时长。

 

  法条引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湖北省武汉市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享受经期、更年期照顾的权利

 

  女职工在经期期间依法享受特殊待遇。以湖北省为例,在《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中就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可以适当享受1至2天休息的权利。但是,规定条文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却不是特别的理想。

 

  法条引用: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十八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5.劳动法上妇女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所列举的是在劳动法上妇女所享有的几项主要权利。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其他权利。

 

  例如,女职工享有专属设施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再如,享有卫生用品补助费的权利;享有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怀孕期间夜班加班尽量不被安排或者减少安排的权利;享有在孕期劳动强度予以减轻的权利,等等。

 

  (二)婚姻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除在劳动法上妇女可以享有许多特别权利外,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也给予了妇女诸多保护。

 

  1.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在自己丈夫去世后,妻子一人托起了整个家庭,包括对公婆的照料。但是在公婆去世后,作为与公婆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媳妇却无法得到一份遗产。老人的遗产反而是被其他从来没有对老人尽过孝心的子女们分走了,这样对于儿媳妇以及对于老人都是不公平的。于是我国《继承法》在第十二条就做出了专门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得遗产。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农村“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仍然可以享受村民待遇

 

  随着城市边界的不断扩张,农村土地的征收越来越多,征地补偿款的纠纷也随即增多。在我国许多地区的农村都有着这样的习俗,就是嫁出本村的妇女不视为本村的村民,也就不享受本村村民的待遇,不得分配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有的地方村民大会甚至将这样的习俗写进了村民公约之中。

 

  但是,这样的习俗、约定其实都是违法的,它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否是本村的村民还是应当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即使是出嫁女,只要户口在本村的,仍然应当视为本村的村民,享有村民权利。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怀孕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后一段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内生育期间不受离婚的伤害,规定了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几种情形。分别是(1)在怀孕期间;(2)分娩后一年内;(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在此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还是有权提出离婚的。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为家庭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补

 

  同样是出于对妇女的照顾,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在离婚时,为家庭承担较多义务的妇女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国《婚姻法》作为一部身份法,在许多条文的设置方面都考虑了对妇女的保护。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是在离婚时法院分割财产时的主要原则。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刑法上对妇女的照顾

 

  我国《刑法》出于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规定在定刑时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除此以外,还规定怀孕的妇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写在最后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世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即是历史问题,同样也是现实问题。

 

  就法律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做的还是较为全面的。但是,法条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法条实际能够发挥的作用却不尽如人意。例如,对遭受性骚扰女性的保护、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保护、对遭受职场潜规则妇女的保护等等,这些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笔者认为,完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应仅从法律角度考虑,该问题也并非仅依靠法律就能够解决的。人类文明的整体进步、社会观念的进步、女性自身意识的觉醒等等,同样都是保障女权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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