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1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苏熳娜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比肯公司诉朱女士专利权侵权纠纷的两个案件,认定朱女士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每案的赔偿额从一审的8万元改判为支付合理开支1万元。收到判决书的时候,朱女士非常感动,表示“非常感谢,请你们专业的律师一切都值!”
2016年11月底一审开庭,涉案专利是比肯公司的“组合灯具和天花板风扇”(以下简称风扇灯专利),涉案产品俗称“隐形风扇灯”(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朱女士一审没有聘请律师,其答辩涉案产品是从第三方A公司采购的,但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其答辩意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朱女士具有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同时推定其具有生产行为,判决侵权成立并赔偿比肯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案。因涉案专利有案外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朱女士在2018年5月份才收到一审判决书,看到8万元/案的赔偿额,她觉得非常委屈,其决定提起上诉。
二审寻找知识产权维权律师,提交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
二审程序,朱女士委托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建良律师和苏熳娜律师代理。因一审朱女士没有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二审补充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要争取法院采信朱女士的证据很有难度。
朱女士曾与A公司联系,希望A公司能够如实出具涉案产品来源于A公司的证明,但A公司表示其已经和比肯公司有合作(二审庭审中比肯公司也承认其与A公司已经签署了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合同),不方便出具证明,这又增加了案件的举证难度。
最后,朱女士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提交了涉案产品的送货单、对账单、银行流水转账支付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朱女士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QQ聊天记录,有显示涉案产品的型号,交易时间,送货单上面的时间与QQ聊天记录、对账单的数据,均是相一致且能够形成完整的合法来源证据链,形成时间是2014至2015年。
二审法院开庭重点核实了银行流水的原件、对账单里面涉及的银行账号及支付凭证、电脑中的QQ聊天记录的时间和聊天内容、送货单的内容,以及询问了证人刘某,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朱女士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A公司,同时,朱女士作为普通个人销售者,对本案的发明专利和侵权判断缺乏认知,无证据证明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认定朱女士未实施制造行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结合朱女士在一审期间怠于举证,应负一定责任,法院将赔偿额8万元改为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2018)粤民终1349、1354号]
代理律师办案心得,证明合法来源,有哪些关键点
第一个关键点是时间,证据形成时间应当是原告取证的时间点之前。朱女士专利案件,比肯公司公证购物时间是2015年9月22日,因此证据的收集重点应当是2015年9月份之前的材料。朱女士第一份有利的证据是银行流水转账支付凭证,显示的转账时间是2014至2015年底,但是其转账是转给A公司的股东陈某,并非直接支付给A公司。幸好股东陈某是有工商登记的股东,因此还能说明清楚。
第二个关键点是怎么证明转账凭证或其他有利证据与涉案产品是相对应的。朱女士专利案件,除了送货单、对账单,第二份较为有利的证据就是QQ聊天记录。幸好2014年到2016年采购涉案产品的QQ聊天记录都还保存完整,QQ聊天记录中的聊天时间、涉案产品型号,与对账单、送货单的时间和涉案产品型号均一致对应。聊天记录中提到的“三轮车拉货”“到二楼找李小姐”等,也与证人刘某的陈述均一致。
第三个关键点,能否找到更多补强的证据。因送货单、QQ聊天记录等,都是可能被修改的,因此提供更多有利的补强证据非常重要。朱女士提供的送货单,上面有A公司交货人员李某的签名,也有一个帮朱女士拉货的人员刘某的签名,因此,朱女士联系刘某,希望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过多次说明和沟通,刘某最终出庭作证,其签署了如实作证的承诺书并详细回答了代理律师以及法官的询问,其签名也与送货单上面的签名字样相同。
本次案件能够取得成功,离不开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幸亏当事人把历年来的送货单、QQ聊天记录保存完整,值得大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