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1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侯榆律师团队
一、决定终止基金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根据上述规定及实务经验,基金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三种:一是(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二是法定事由;三是基金投资人的后期决定。前两种原因终止的,可由管理人一方来决定基金终止;第三种原因终止的,则一般由投资人大会来决定。
决定应该包括确定基金终止日(及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清算开始日和截止日、确定清算组成员等关键内容。
二、成立清算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清算组应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可以按照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定组成,但是应当包括管理人。
三、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在基金终止日之前,基金应当退出项目、变现基金资产,除非无法变现(如股票停牌),并将所有现金资产全部转让托管账户。如果在清算时确实有项目无法完成退出,则需要对该部分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以便于之后向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时还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基金终止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对基金的债权,基金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基金有多少现金资产、有多少非现金资产、有多少需要收回的债权与偿还的债务,并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对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无法变现的,进行估价;
4、清偿基金的债务,收回基金的债权。
四、分配基金财产
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在处理基金剩余财产时亦有所不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在向股东与合伙人(即基金投资人)进行分配前,除清算费用外,还需要缴纳所欠税款,但由于契约型基金没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则无需缴纳所欠税款(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增值税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个人投资人,公司型或合伙型的基金在向投资人分配前,公司或普通合伙人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投资人自行申报纳税即可。
五、编制清算报告并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型基金清算报告需报股东会确认;合伙型基金清算报告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即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关于合伙型基金清算报告的确认主体,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性规定并未对契约型基金清算报告的签署与确认主体做明确规定,只在中基协的契约型基金合同必备条款指引中规定,基金合同应明确清算报告的告知与安排。
另,如基金进行托管,清算报告还需由托管人出具或由托管人盖章确认。
六、基金清算备案
清算完成后需要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做基金清算备案登记,同时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特别提醒:基金产品需首先完成季度数据更新之后才可以进行基金清算。
1、填写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的开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数、清算组的构成等);
2、上传资料(“基金清算报告”、经管理人(投顾)盖章的“基金清算承诺函”);
需要注意的是,经上述六个程序,基金清算工作即告完结,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尚未完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保存清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