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企业收取电费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转供电作为一种特殊的供电方式长期存在于日常工作、生活中,目前,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均可能存在转供电的现象。由于转供电企业需要自行投资并承担电力设施建设、运维等相关费用,电费标准却只能按照终端用户价格执行,导致部分转供电企业随意向用户加价收取电费,包括高于政府定价收费、截留电费降价红利、变相收费等,这些行为均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本文拟就转供电收费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实务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一、 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电网企业难以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电的行为。转供电企业通常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其通过直接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电费,并根据在终端用户处设立的分表,按期向终端用户代为收取电费。为了杜绝转供电环节中不合理的加价现象,有效传递和落实国家降低电价的措施,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对转供电环节中涉及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二、 转供电企业收取电费的法律法规

目前,电价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在立法上,我国明文禁止任何单位违法加收电费,这也意味着,转供电企业不得在政府定价之外违法加收电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简称《电力法》)规定如下:第35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43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44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如转供电企业违规收费,将可能被处以警告、返还违法所得、最高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费用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如下:

《电力法》第66条:“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简称“《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因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的情况层出不穷,国家部委及各地政府部门亦出台相关政策,严令禁止转供电环节的加价行为。其中,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广东省发改委发布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对转供电企业的收费上限和形式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包括:(1)各地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等。

三、 转供电企业违法收费的常见情形

长期以来,由于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的市场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导致转供电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频繁出现,终端用户被动接受了种种不合法、不合理的加价行为。转供电环节中常见的违法收费行为,主要包括转供电企业高于政府定价收费、截留电费降价红利、变相加收电费。

(一)高于政府定价收费

如前文提到,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于转供电企业,若其收取的电费高于政府定价,属于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计收费用,违反了《电力法》《价格法》等规定。

A案例:某学校在20191-20208月期间,向电力部门缴纳总体平均电价为0.6207/度,但某学校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总体平均电价为1.1495/度。某学校超出国家电价标准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44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据此,行政机关对某学校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截留电费降价红利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布电价降费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终端用户的电价却存在着明降暗升的情况,该行为属于擅自截留国家降价红利,不执行政府定价,违反了《电力法》《价格法》等规定。

B案例:某企业属于转供电单位,20191月至20206月期间,供电部门多次降低电价,而某企业将电价分成两部分进行收费:一是将部分转供电客户名义上降低电价,二是实际上同时以“电费服务费”的名义加收电价,加收的电费服务费直接与电量挂钩,实质电价一直未变,未将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经核算,加收的电费合计250万余元。行政机关根据《价格法》《电力法》等规定,对某企业进行警告并处以294万元的罚款。

(三)变相加收电费

现实中,部分转供电企业巧立名目,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以不同名义向商户变相加收电费,包括“设备维护费”“日常运行费”“用电损耗费”等,违法牟取利益,该行为属于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变相加收电费,违反了《电力法》《价格法》等规定。

C案例:某企业在转供电环节,收取了转供电服务费,但并非为了对共同设施用电及损耗进行分摊,而是通过收取“电费+服务费”的方式,变相提高了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据查明,某企业在转供电环节多收的电费价款为16万余元。行政机关根据《价格法》等规定,对某企业处以7.5万元的罚款。

四、 实务建议

目前,在市场监管部门严查转供电环节违法收费行为的背景下,仍有部分转供电企业巧立名目、抬高电价,这种行为构成违法加收电价,除了本文第二部分提及的法律责任之外,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转供电企业还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为了减少转供电收费环节产生的法律风险,促进转供电企业依法收费、合规经营,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一)签署书面协议,协商分摊费用

转供电企业可以与终端用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电价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定价。对于公摊或损耗费用,双方可以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但不宜直接体现在电费中。如确实难以协商解决的,转供电企业经与用户协商,可以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并接受分表用户监督,但不得自行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

(二)依法收取电费,落实降价政策

转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价价目表,做好电费收费价格公示工作,无论以何种名义收费,转供电企业均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对于国家出台的降价政策,应在转供电收费中进行降价,不得擅自克扣,亦不得单方以“服务费”“管理费”“损耗费”等名目要求维持原电价,更不得在转供电收费环节中盈利。

(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公正

近年来,各地在政策上积极倡导电网企业加快分户改造实现直供,减少供电中间环节,这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转供电环节的加价乱象。但就目前而言,由于转供电企业的产权问题等诸多因素,转供电行为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存在。因此,转供电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注重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量损耗、优化用户用电成本,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电费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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