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某市图书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5-13        来源于:


一.提要

某省高院判决:施工单位完成所有项目,业主方已支付进度款,虽未竣工验收,但业主方陆续接收工程并使用长达近十年,合同应属履行完毕,不符合解除条件,应由业主方自行承担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一审判决和委托代理情况介绍

某公司在2008年5月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程序,与中标的某市图书馆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发了纠纷。2018年6月,某公司接到某中级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某公司原以为该案胜券在握,结果却败诉了,这令该公司十分惊愕和无法接受。

根据2008年8月1日中标通知,某公司与某市图书馆就“某市图书馆的新馆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365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支付;建设完成之后,由业主方组织监理方进行验收。合同签订之后,某公司按约定进场组织施工,虽然在一些质量、工期、审批手续等存在问题,但施工过程中双方的合作相对顺利。后来为了举行某国际性的展览活动,在该项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某公司于2009年10月份交付给业主方使用。业主在进驻期间发现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所以该项工程边使用、边维修至2014年10月份。之后,业主方通知施工方不需再进行维修,自行找其他维修单位维护,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索某公司的违约责任,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追索工程尾款和质量维修保证金。

双方对违约责任各执一词,原告某市图书馆诉称施工方施工不合格、不负责,工程不仅严重延期,而且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验收,而某公司坚称已经基本完工,延期是业主方协助、审批延迟、旧建筑物局部倒塌等原因所致,监理方2009年12月已出具完成施工并竣工的证明,但业主方迟迟不予验收,且未支付工程尾款500多万元,因此施工方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要求业主方支付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等。2018年6月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为:

1.判决双方合同解除;

2.判决施工方退还已收取的施工款2000万余元;

3.判决施工方向业主支付罚款300万余元,驳回施工方的反诉。

该判决完全否定已基本完工的工程,对施工方所投入的建设施工等成本完全不予支持,不仅要退还施工款项,而且要支付巨额罚款,这让施工方无法接受。

三、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完工但未经验收,但建设方已投入使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四、二审案件代理过程和要点

(一)前期案情全面调研,充分掌握案情

某公司决定委托本所代理二审,具体由笔者团队开展代理工作。笔者团队主办律师与经办该项目的主管领导、项目经理、具体施工人员召开了多次案情交流会议,了解该项目从中标到一审判决过程中的案情细节,梳理案件线索和要点,加上研究一审中全部的案卷材料,全面收集和整理必要事实证据,比如新增施工方资质和业绩材料、双方往来函件、项目维修纪录、投入使用的开幕仪式记录、新闻、网络截图等20份新证据,这些对佐证事实确认非常重要;代理律师到项目所地查看现场,听取该项目负责人对案情陈述、业主方态度等情况。

(二)与客户共同研讨案件,确定诉讼策略和方向

全面掌握了案情和证据材料后,团队多次开会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的类似司法判例,查询了行政部门的意见。负责律师多次上门与客户管理层就案情的诉讼方向、策略进行商议。团队认为,目标是争取二审改判,此为一场攻坚战,因此,团队多次与客户的管理层商议修订补充材料,最后由客户股东会敲定,方才递交给某省高院。定稿的上诉状的字数达12000多字,新提交的证据共16组,团队力求在上诉状中将主张、证据、论述,清晰、有力地向法官呈现,且将包括某省高院自身的已有判例附在上诉材料中列明,以确切有力的支持代理人的观点。

(三)开庭、质证、补充新证据

面对我方提出的上诉状和证据清单,对方也提出上诉,要求施工方增加赔偿误期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计1000余万元。本案在某省高级法院如期开庭,三位法官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法律辩论。

在法庭辨论阶段,团队清晰、准确地陈述了上诉请求,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在完工之后,虽未进行验收,但责任并不在施工方,因为该项目自2009年10月起即处于使用状态。团队向法庭申请对工程进行现场调查、鉴定工程质量和调取业主方的安保纪录。

对方代理人则认为,施工方理应全面履行合同,却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施工的工程粗制滥造、延迟交付,导致工程根本无法投入使用,一直瘫痪闲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四)代理律师的努力

双方调解未果之后,业主方因为工作需要,该科学中心又举办了一系列的重要活动。团队主办律师专门取得上述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业主方一直在使用该施工项目,代理律师庭后又多次向合议庭陈述了多份代理意见、案件焦点分析,向合议庭的法官阐明案件分析意见,积极履行职责。

五.判决结果

某省高院最后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法院结果,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该项工程虽然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但业主方已经陆续接受工程并使用至今,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故对一审判决返还工程款和进行罚款的判决予以撤销,驳回其提出的误期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诉求;认定业主方已经接收工程并且已经使用,应向施工方支付工程尾款和质保金,支持施工方反诉要求,驳回业主方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彰显出二审法院对法律关系和案件性质的清晰、准确把握,以及高级法院依法公正裁决的无私原则。正如,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六、律师建议

(一)对待案件必须坚持勤奋和高度的警觉

律师要通过细致研究、实地查勘、当面访谈等方式,把复杂的案情搞清楚、弄明白;认真对待每个细节和证据,保持高度警觉,一旦发现对案情有帮助的,就要想办法查问清楚,比如在本案开庭后,律师偶然通过电视新闻得知业主方在开展演艺活动,立即发现此为一项“无法忽视”的重要新证据,并将此紧急取得。

(二)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集思广益

关于办案的诉讼方向、策略和技巧,要实行民主集体制,广泛听取团队律师、客户经办人、客户管理层等各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办案的策略和思想。若在办理重大案件中,一个律师“坐井观天”或“闭门造车”,极有可能疏漏或走极端,导致办不好案、损害客户的利益。本案中,团队律师多次邀请多名资深律师、行业专家进行探讨。案件开庭之前,承办律师已对案情、法律关系、性质等胸有成竹,方能在法庭过程中对答如流。

(三)须注重以书面形式转化对诉讼主张的支持

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后,随着案件的发展和明朗,代理律师可能出现新的思路和见解,并对诉讼主张、诉讼请求进行一定的调整。律师在通盘思考案件时,要不断搜索同类似的判例、司法解释和规定,以期对案件产生新发现,并且将新的思想、策略、甚至意见形成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交。本案在诉讼中就调整了陈述的事实和内容,庭后多次以书面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阐明。

(四)要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案件

遇到复杂案情时,不仅要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还要多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假定自己是一个居中裁决者,对一个案件的裁决会持何种态度和见解,“一审与二审不同的裁判方案是因为法官不同的裁判思维。一审法官的思维过程是三段论推理形式的,…而二审法官的思维过程是完全不同的。”[1]以法官裁判的思维——“情境思维、平衡思维、交涉理性思维、价值衡量思维、整体性思维、结果导向思维”[2]等角度审视案件,有利于平衡办案律师的心态,且不误导当事人。不同审级案件的法官的思维特征不同,代理律师应有多角度的综合思维能力。

(五)律师须保持良好的诉讼心态

律师是代理人,切忌将自己等同于当事人的角色。“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产生不良的诉讼心态,不能正确处理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会给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带来严重不利影响。”[3]而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则必须保持客观、理性的思维能力,不可失落悲观、也不可得意忘形,要相信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专业水平,不被流言困扰或影响。对于疑难案件,承办律师要基于对案件的准确把握、内心作出预判,并保持自信和冷静的良好心态。

注释

[1]林琳、赵芳:《疑难案件中的法官裁判思维——从个案实证分析出发》,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3期,第72页。

[2]林琳、赵芳:《疑难案件中的法官裁判思维——从个案实证分析出发》,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3期,第74页。

[3]徐小飞、高建国、唐晓韬:《矫正不良诉讼心态引导依法理性诉讼》,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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