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福信律师、赖建东实习律师合著的文章《拯救乡村医生——非法行医罪辩护实录》发表于由广东省司法厅主管、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2017年第3期《广东律师》中。
文章主要讲述宋福信律师为一位乡村医生辩护的过程。控方认为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医疗诊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而且致人死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包括从医三十多年的乡村医生?注射葡萄糖液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分析,文章认为:被告人在农村从事医疗活动30多年,具有乡村医生资格,具有药师资格,仅仅因为乡村医生资格没有再注册,所以只在毛某乙诊所内从事相关诊疗辅助工作,若还将此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犯罪,于情于理于法都完全不符。
非法行医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独立、完整地实施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一个完整的诊疗行为应当包括:诊察(包括问诊、视诊、听诊、触诊、打诊、检查等)、选择治疗方案、填写处方、审核处方、配药、注射用药、手术或理学疗法、吩咐医嘱等诸多环节。毛某甲受雇于诊所从事配药及协助问诊等部分诊疗协助行为,没有独立开展完整的诊疗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行为要素。
法医鉴定意见指出,现有检验结果只能支持死者发生了糖尿病酮血症,严重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可导致昏迷,在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情况下,本身可以导致循环衰竭而死亡。本案中,由于无法进行血液丙酮等进行定量检查分析,无法确定李某的糖尿病酮血症是否已经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不能得出被害人的死因是严重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