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3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前 言
去年热门电视剧《三十而已》引起热议,大家对于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的极端不道德行为深恶痛绝。而近期,“男子婚内转账第三者,法院判令如数返还”一词登上了微博热搜,详情如下:
江苏南京的徐女士和丈夫黄某系合法夫妻,二人结婚已有9年多。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与某赵姓女子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
一次偶然,徐女士发现丈夫黄某给女子赵某的大量转账记录,金额有520元、1314元不等共计15万余元。进一步确定后,徐女士发现两人已来往4年,随后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存在不当来往,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赠与赵某,且此间徐女士一直对此不知情,该种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返还15万元转账。
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赵某辩称其所收到的款项并非黄某与徐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黄某的个人财产。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黄某赠与赵某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该新闻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让大家一致拍手叫好。本文拟从专业角度,对该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法院判决,学习如何在婚姻生活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赵某关于“黄某赠与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主张为何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赵某提出“黄某赠与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主张,则需要证明该财产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列出的个人财产其中的一项,才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由于赵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定黄先生赠与赵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或许大家会有另一个疑问,既然财产是共有的,即黄某亦有所有权,那赵某可否主张只返还徐女士所有的那一半呢?
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黄某赠与赵某的每一分钱,徐女士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二、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给第三者的转账是否可以追回?
答案是肯定的。
从财产的性质来看,过错方给第三者的转账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无过错方有权以此要求第三者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若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第三者予以返还。
本案中,黄某赠与赵某的案涉款项属于徐女士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赵某,既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徐女士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徐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徐女士有权要求赵某返还其受让的款项。
其次,黄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某应返还其受让的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黄某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其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黄某的赠与行为以及赵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赵某应当返还受赠款项。
三、 “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是否会被认定为赠与而无法追回?
现实生活中,热恋期间的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经常在特定节日发送“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而法院一般认为这些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这些数字或附言都代表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的含义,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因此法院可推知这类转账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或爱慕,认定其具有赠与性质而非朋友间借款而无法追回。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此类转账可追回。那么此处的公序良俗如何理解呢?
首先,法律上“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其次,在《民法典》中,对于“公序良俗”有以下规定:
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普通情侣之间转账的“520”“1314”,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赠与,是不需要返还的。但对于这种已婚人士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况,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就会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利要求返还。因此,这类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在婚内出轨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追回的。
四、 婚内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要求出轨方赔偿与第三者发生的经济往来,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为经济赔偿,如在离婚分割财产过程中,无过错方要求多分财产甚至是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或者另外主张损害赔偿金等。
在《民法典》未实施前,根据原《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上述四项规定并未包括出轨的情形,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于单纯存在出轨的案件,由于存在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法官一般也不会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由此致使大量无过错方抱怨司法不公。
为改变这一情形,《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即除以上四种行为外,过错方还有其他过错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法院审理有出轨情形的离婚案件时的赔偿认定标准,将出轨等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事件纳入了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需证明过错方出轨情形的存在。一般证据有保证书、悔过书、照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包括QQ、微信、短信等)、证人证言、报警询问笔录、开房记录、出轨方的亲口承认等。但须注意的是,证据收集应采取合法手段,不可伪造证据,歪曲事实,亦不可采取偷拍、偷录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方式来取证。在实践中,通过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会得到支持。另外,切忌冲动行事,避免因肢体冲突而需承担的刑事责任。谨记运用法律手段,正当维权永远是最可取的。
综上所述,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的,不仅情感背叛,有违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向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