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合规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31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一、前言

随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与《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发布,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有了明确的方向。各地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参照上述文件,制定了相关指引,旨在推动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合规监管力度也不断增强。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石,只有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经营才能走得更远。

笔者通过解读相关文件和研析经典案例,提出企业合规相关建议,希冀能为企业发展提供参考性意见。

二、企业合规内容概要

本文将通过以下思维导图阐述企业合规的重点内容。

(一)合规的“规”

(二)合规管理重点领域

(三)合规管理运行架构

(四)涉外企业合规重点内容

(五)民营企业合规重点内容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2019)鄂刑再5号)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第三批)之二

基本案情:2003年至2007年间,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原某市某某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06年4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实名举报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458069.08元,并于一审重审及宣判后全额缴纳了判处的罚金450000元。

裁判要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少缴税款446292.5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未经行政处置程序,直接追究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明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无罪。

律师解读:本案系因民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即财税务不合规所引起的刑事诉讼,本案未经行政处置程序而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形,虽然最后改判无罪,但个中的曲折与辛酸难以言喻,若不是经过不断申诉,最后沉冤得雪,相关当事人避免不了要遭受牢狱之灾。

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二,其一是再审裁判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营造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二是给广大民营企业敲响了警钟:逃避缴纳税款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还涉嫌刑事犯罪,希望广大民营企业能注重合规经营,切勿投机取巧,铤而走险。

案例2:张某明诉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2010)苏中民终字第0591号)

——最高院公报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规则汇总(2004-2020)之十

基本案情:张某明于2007年11月5日进入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作,于2007年12月26日与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约定张某明从事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月工资为2542元。2009年4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张某明乘坐牌照为苏******的车辆前往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宿舍区。2009年4月20日,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张某明发出离职通知单,以张某明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张某明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张某明于2009年6月就本案诉讼请求申诉至某市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7日裁决驳回张某明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明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张某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800元;并由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依据“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这一规章制度来与张某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本案中,员工张某明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因此,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张某明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某明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在用人单位内部实施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符合社会道德,不合理的规定应当有纠正机制,既要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亦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某科技公司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十五

基本案情:2005年8月15日,某机械公司、某公司、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某科技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某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由于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于2004年、2005年先后注册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某公司)、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这三个单位分别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销售量都算在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规范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之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进行业务往来,但不能按期付款。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经理均是王某礼,财务负责人均是凌某,出纳会计均是卢某,工商手续的经办人均为张某、卢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均为杜某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某公司及某机械公司交叉任职或兼职。王某礼与张某蓉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8日,某科技公司向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机械公司、某公司在经营中无视各自的独立人格,随意混淆业务、财务、资金,相互之间界线模糊,无法严格区分,使得交易相对人难以区分准确的交易对象。在均与某科技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三公司还刻意安排将业务统计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客观上削弱了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偿债能力,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废债务之嫌。三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已构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其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相当。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某机械公司、某公司应当对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家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已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构成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多家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公司法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九民纪要》亦有强调,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形、事实与法律关系,突破“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公司法》《会计法》、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因权利滥用而被认定为对公司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

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引起重视。《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设置了更高要求,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不再单纯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在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建议

(一)企业治理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章程一般也会进一步细化该等规定。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不能超出职权范围决议事项,股东会的召开应严格遵循《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无论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均需完成所有“规定动作”,如提前十五日,明确议题、时间、地点,形成会议记录、股东签名等[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规范企业章程的内容,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组建专业的合规管理队伍等,以保证企业严格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合规制度有助于企业长远稳定地发展,不仅能使企业的经营合法化、透明化,杜绝贪腐现象发生,亦能减少刑事犯罪发生的概率。如今企业犯罪构成制度与企业刑事责任制度在不断完善,通过刑法的强制力与刑罚的威慑力,推动企业及企业高管积极践行合规经营与管理的理念、建立合规的内控机制,以从企业内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源。

(二)企业劳动用工

企业既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又要注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与约束劳动者的义务。譬如,如今诸多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劳动者离职后,其新入职的相关单位被控违反竞争限制义务,竞业限制问题是企业和劳动者都需关注的问题。在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商事登记中经营范围的重叠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初步证据,法院更倾向于对新旧用人单位之间或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服务内容、宣传介绍内容等进行实质审查,如审查产品、服务、综合官网、公众号、行业峰会、前后两用人单位对外宣传、业务介绍内容是否有重合之处。若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范围超过注册经营范围,该实际经营范围与新用人单位存在部分重合的,超过的部分仍可受竞业限制约束。若竞业限制协议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到劳动者亲属的,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的约定无效;即使劳动者亲属入职或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重合的,也不予审查该二者的竞争关系[2]。

除此之外,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伤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协议条款,也需规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三)合同管理

企业合规需注意的合同有:

1.与公司设立与发展等有关的出资协议、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天使投资协议以及委托投资协议等;

2.与企业日常经营有关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场地租赁合同以及抵质押合同等;

3.与人员有关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及股权激励协议等。

在合同签订前,企业需明确合同的目的,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主体信息、合同条款是否违法违规,合同的履行约定、合同的违约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在合同签订时,应核实签订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确定是否有签约的资格或授权手续等,明确签约的时间以及地点,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合规。在合同签订后,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适时反馈,确保各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风险,控制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至关重要。

(四)财务税务

如今众多民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混同问题”,既有“人格混同”,亦有“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已在上文阐述,而“财产混同”一般指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用个人账户代收代支企业款项,造成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个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涉及到的风险包括涉嫌逃税罪、个人替企业承担责任、企业无法进行贷款、涉嫌洗钱、个人账户操作被冻结等[3]。

因此,企业应建立合法的财务税务制度,规范企业收付款的行为,规避财务记账、税务管理等引起的风险,避免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的情形。

(五)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知识产权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识别、预测,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对知识产权的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保密等方面进行约定。在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等环节,企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在不同的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护。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要及时保存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证据,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评估投诉、和解、诉讼、仲裁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

(六)数据合规

企业应建立相关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涉密人员、涉密信息、涉密区域,设定保密登记及期限,建立保存、传递及销毁的要求等。企业可建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确定责任人与管理部门,制定合规计划,履行相关的数据合规管理职责。企业应当日常监控与识别风险,合法合规处理数据,禁止员工从事违规活动,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处置机制。企业对内需停止相关风险行为,对外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及接受投诉等。

(七)公权力监督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合规稽查、执法调查等方面应确保程序公证合法,既要严厉打击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亦要为企业发展提供法治建议及保障;通过刑法的强制效力与威慑效推进企业的自我监管,既要提示企业预防犯罪,亦要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付出代价,得到应有的惩罚。企业则应主动与公权力机关多沟通交流、了解政策导向,主动积极配合公权力机关的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注释:

[1]杨超男: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纠纷案件解决路径,律动新声;

[2]何浩、李天荣:竞业限制纠纷中认定竞争关系的实务分析,律动新声;

[3]原峰: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的法律风险,风盛顾问。


作者简介

梁铠麒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110306097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及合规管理、股权投资与并购、融资担保业务

华南师范大学学士,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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