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9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侯榆律师团队
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为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国家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创投领域利好消息不断。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8】55号文,以下简称“55号文”),55号文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国内创投市场而言,原来仅适用于国内部分试点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普及至全国,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只增不减。
2019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以下简称“《问答》”),该问答文件可以说是证监会基于自身的监管职能,对55号文这一纲领性文件的进行细化和补充。
本文将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及55号文等相关文件,对《问答》中的核心要点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目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依法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投企业(基金)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或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其中: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以上第3点的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在私募基金范围内,该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创投基金,即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基金。
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私募创投企业(基金)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发改委或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规定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5、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6、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7、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8、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9、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三、年度证明材料申请流程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创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其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包含“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年度证明材料”)一项。
根据《问答》,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应按照以下流程向证监局申请该年度证明材料: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于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由证监局在外网监管门户创设),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详见下图)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相关材料。
2、证监局收到申请后,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情况,基金注册地证监局应自接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
注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各创投企业应如实申报。
四、律师提示
根据实务经验,我们注意到此次《问答》针对创投企业提出的几项申请条件中,有一项往往被认为是较为简单的软实力要求,但却可能成为日常合规细节不够到位的创投基金顺利申请税收优惠的痛点。该项要求是: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为确保符合以上要求,我们建议拟申请税收优惠的创投基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自查及完善:
1、确认本单位的创投基金团队是否配置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投资人员”),投资人员应是依法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本单位向其发放与其岗位相匹配的劳动报酬,并由本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的专职人员;
2、确认本单位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系统填报全部投资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为其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