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审核若干差异

发布时间:2020-05-08        来源于:石其君律师团队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创业板原预计不会那么早施行注册制,但4月27日中央深改委突然通过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方案,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交易所就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一系列规则箭在弦上。

  本文简要梳理创业板审核规则,可以大体了解创业板注册制发行审核程序的面貌,将之与科创板审核规则对比,同时作简要评述如下:



一、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定位存在明显差异

科创板出台的背景是科技兴国、科技强国,2018年是国家科技领域比较难受的一年,被卡脖子的事件频频出现,科创板的构想正是基于内忧外患的存在,内忧是新旧动能转换,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外患就是技术输入遭遇掣肘,受到国外科技强国牵制;而创业板的定位与科创板差异化明显,科创板强调的是科技,而创业板强调的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目前科创板面对六大行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支持的是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企业,因上市推荐指引尚未发布,未来可能会有明确说明。

中央深改委指出创业板与科创板要差异中竞争发展,目前科创板接收的企业,除了在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后申报的企业,之前申报的企业也大体能够坚持科技属性,被否决的博拉网络等或许属于模式的创新,符合创业板,但不符合科创板;此前在科创板折戟的企业,建议筹备创业板。

二、创业板明确审核关注事项

深交所对审核的关注事项包括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合规性,虽然上交所实际上也是关注这些内容,但相比之下创业板的表述指引性更加明确。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分别在不同的规定中有所体现,在核准制下,按照规定由交易所审核上市,但实质上上市条件的审核工作落到了证监会发审委身上,交易所对上市条件的审核只是走个程序;在注册制下,发审委的部分职权转移到交易所,交易所审核通过之后,再由证监会履行注册环节,实际上注册环节也是在审核,只是关注的事项包括了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以及交易所审核过程,注册环节审核工作不会事无巨细发文,一般会挑前期重点关注的事项发问。由于证监会注册环节要求是20个工作日出结果,但由于没有说明超过20个工作日的后果是什么,这也导致注册环节审核时间不可期待。

三、上市条件存在差异

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与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差异明显,差异最大的是创业板基本都要求净利润为正,而科创板对净利润的要求相对较低。

同时,除红筹与特殊表决权企业外,创业板的上市指标仅有三类,主要包括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预计市值10亿元以上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收1亿以上的企业、预计市值50亿元以上且最近一年营收3亿元以上的企业。在本次上市条件修改前,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净利润要求是最近两年累计1000万元以上,但本次修订将门槛提高到5000万元,虽然以前窗口指导意见也有类似要求,但本次明确提高净利润指标,目前排队的企业是否需要评估自身条件,再做打算,需要看深交所的态度。

四、对中介机构要求有所加重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更加强调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角色,最近几日,上交所对部分科创板申报企业进行现场督导,其中不乏主动终止,也不乏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中介机构;本次创业板审核规则要求中介机构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中介机构的从业能力提出来较高的要求,应该包括中介机构的体量,可以猜想,未来监管层应是更加欢迎大机构从事证券类业务,即便现在对资质已无前置许可。

此外,创业板的跟投制度回归理性,科创板要求保荐机构子公司强制跟投,不区分行业,凡是保荐的企业,均需要根据发行规模跟投2%-5%不等,这对券商的压力很大,但也有符合投资者期待的一面,“你自己都不愿意投,还希望别人投”;相较之下,创业板只要求对未盈利、红筹架构、特殊表决权以及高价发行的四类公司强制跟投,料想这是券商争取的结果,但区分推荐企业实施强制跟投不得不说更为理性,也显得市场更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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