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于:闪涛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人们将它称之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如今社会生活、社会行为、社会交往方式已越趋电子化、数据化,《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关照人们行为方式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规范以及引导。
区块链似乎已开始引领新时代的互联网行为模式,笔者将从《民法典》最开始的法条说起。《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说的是调整对象,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先看“人身关系”,区块链作为一种可以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点对点网络,具有存证或证明作用,因其防篡改、时间戳等技术特征,能够保证链上数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如将来每个人的个人档案或将采用区块链技术,再也不用到医院、学校、公安局、民政局等开证明,所有档案都被记录在链上。现阶段的电子化是依托于一个存在“中心”的网络,如医院网络、学校网络,若医院网络瘫痪该怎么办?若学校的网络技术人员将成绩单修改了怎么办?虽然法律可禁止相关人员对数据进行篡改,但也无法完全防止个别人甚至黑客为了某种目的而篡改相关数据,而区块链可以做到防篡改。此外,也不用再证明“你是你”、“你爸是你爸”这样的“脑梗”问题。因为在区块链上,只有掌握私钥的人才能获取相应的数据,你能获取相应的数据,就证明“你就是你”。因此,身份证明、人身关系证明(户籍、婚姻、家庭关系、在职、离职等)或将采用区块链的技术予以存在。再看“财产关系”,区块链运用在财产关系领域更将是大显身手。区块链与传统互联网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价值交换,传统的互联网仍停留在信息传递的层面,无法解决价值交换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试点“数字货币”,即将来钱全是电子化的,给钱是“点对点”给,不需要通过中间的银行。我给对方转账,对方的账户是在A银行,我的账户是在B银行,转账是B银行在我的账户里面做个减法,A银行在对方的账户那里做个加法,然后通过央行的清算,组织A和B结清,才算我给对方转账了。“数字货币”不存在两个银行做加减法,我和对方在A银行和B银行里都只存在且唯一存在一个账户,假设这个“数字货币”上有一个“ABC编码”的话(现在纸币上也有号码),那么当我给对方转让的时候,这个带有“ABC编码”的钱就会从我的账户转移到对方的账户,我没有了“ABC编码”的钱,对方拥有了“ABC编码”的钱。再举个例子,我买对方一个房子,在法律上,我的义务是支付对价给对方,对方的义务是交付房屋产权给我。如果我用的是数字货币,那么就像刚才那样,我把钱支付给了对方,同时通过区块链系统,对方的房屋产权(已被存证在区块链当中)转移到我的名下,算法上会设定,当我的那一串数字货币减少时,我账户名下必须有一套此前属于对方的房屋产权,而对方的账户此前拥有一套房屋产权必须撤销并增加一笔我转给对方的数字货币,以此交易就算完成。因此,财产权属关系及转移动作均能够通过区块链完成。当然,这里还有很多技术性问题,笔者在这不展开说。所以《民法典》第二条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将会通过区块链来完成。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笔者认为若把“受法律保护”改成“受区块链保护”或“受代码保护”,似乎也是成立的。即“区块链”本身就通过密码学的方式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保护体系来保护用户在区块链上的数据以及交易不受篡改和侵犯。当然“黑客”的身影是无处不在的,这里不做探讨,但的确是个问题。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理论上,在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中,“节点”与“节点”之间是完全平等的,面对的是同一算法、系统、交易规则。但是否有绝对的平等呢?这里面有两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一,就是算法的不平等,或者说算法的歧视。换言之,某一区块链在算法设计上就已体现出不平等,且很难发现,这里笔者不展开探讨。第二,不同“节点”的算力不平等。“矿机”热销原因无非是高档矿机算力更强,挖出比特币的概率更大。所以,区块链理论上可以做到平等,但仍然需要法律对“算法歧视”以及“算力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问题进行矫正。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体现。区块链与意思自治是什么关系呢?这里涉及到智能合约,即区块链是通过智能合约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但目前区块链所能运用的交易场合基本上是比较简单清晰不产生争议的格式化类型的交易,例如购买保险、机票、高铁票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在区块链中,公平原则实际上与算法、代码以及智能合约有关。若算法、代码或者智能合约本身就存在不公平,那么将会违反这一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诚信原则的基本体现。这条规定与区块链的本质特征还是比较吻合的,区块链从另一个角度是一种信任机制的建立。传统的信任机制建立在对某一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信任之上,但人类的本性包含“撒谎与欺骗”这个命题,所谓的“拜占庭将军”问题就是程序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而区块链正式通过密码学、哈希难题、去中心的方式来解决某个或者若干“节点”不诚信的问题,用算法投票的方式确认大于50%的解才是正解,保证了主链是客观正确的。因此,“节点”要在“区块链”上从事“欺世盗名”的工作难度还是相当大的,区块链从而也建立起一个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网络。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让笔者想到“暗网”,即存在一类网络,利用区块链的匿名以及点对点的特性,从事毒品、违禁品等非法交易。所以,即便区块链有各种好处,但也不能用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这一方面,区块链可能表面上看是一种绿色、环保的交往方式,因为基本是电子化、无纸化的活动,但它很费电。这一点,“矿工们”应该很清楚,那电表滋溜滋溜地转,好像也不怎么节约资源。
最后说《民法典》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给区块链带来一个难题,即如何确定区块链上的活动发生在一国领域内?因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意味着“节点”可能不仅仅在一国领域之内,也没有所谓的“中心”服务器,因为每个“节点”都是“服务器”,主链的形成是所有“节点”共同计算和记账的结果。那么该怎么判断数据所代表的行为所在的区域?如果用区块链从事民事活动,但这个链上有“节点”在国外,该怎么办?
第二章是“自然人”,第三章是“法人”,第四章是“非法人组织”,这三章从理论上可以统称为“主体”部分。
法律上的主体从最宽泛的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任何一项法律上行为要么是“自然人”做的,要么是“法人”做的,要么是“非法人组织”做的。那么这个和区块链有什么关系?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这一条里面出现了大量关于“主体”的词,笔者认为用得有点混乱。若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那么无非要么是“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信息服务使用者”要么是“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这里最有意思的是“节点”。“节点”应属于计算机行业的术语,按道理不应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节点”主要指的是参与制造或者形成区块,提供算力的服务器或者计算机。从法律角度而言,单纯提“节点”是没有意义的,更要看这个“节点”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那这个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所以,从“主体”的角度而言,表面上区块链是若干计算机按照设计好的代码与程序进行运转,实际上每台计算机、每个“节点”背后都是一个法律上的主体,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与约束。
接下来,我们再具体分析一下第二章“自然人”。
这一章主要讲的是法律上如何看待“人”,按年龄阶段及是否能够辨认与控制自己的行为分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分别为其行为提供了法定代理人以及监护人来协助完成必要的民事活动。
区块链在此处的关系,据笔者初步理解分为几个方面:
第一,这一章里面有很多自然事实,如“出生”“死亡”“十八周岁”“十六周岁”“八周岁”。相信大家应该听说过改年龄一事,若用区块链,似乎改年龄这种事可彻底解决。相对应山东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情,通过官方新闻公布的处置结果可见,一项篡改涉及很长很广的一个链条,若用区块链可以杜绝这种冒名顶替的事。
第二,监护人、监护关系、法定代理人等这种人身关系也可以通过区块链固定下来。
第三,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通过法院给予的公钥与私钥,也可以通过区块链固定下来,开证明的事笔者认为应该不用了。
第三章“法人”,讲的是法人的“生与死”,从公司设立、到公司变更、分立、合并、到公司解散、清算、注销。
这一整流程是否可以完全搬到区块链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可以查询到任何一家企业的基本信息,但因为它是一个中心化的系统,所以信息的篡改并非不可能。而如果是运用区块链,将企业从设立阶段到变更到注销的信息都放在区块上,是否可以解决信息的客观真实性问题以及防篡改问题,而且相关信息查询者是否可以更便捷地获取相关的企业信息?其二,从公司内部而言,《民法典》明确了公司依照法律以及章程来运转,如果脑洞大开一下,是否有可能利用智能合约的技术,形成一个可自我执行的章程来进行公司治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整个形成过程及投票、分红、股权转让是否都可以区块链来完成?其三,《民法典》“法人”章节里面还有“非营利法人”,简单说就是公益组织,公益活动的筹款、捐款、款项的使用是否也都可以在链上完成?其四,虽叫做“法人”,通常意义讲就是一个组织。组织的运转仍然要取决于该组织的每一个“自然人”,而这些“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连接点就在于各种法定身份的取得。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民法典》赋予每一个法定身份特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这些身份自然也需要通过更加客观的方式予以确定。在这一方面,区块链仍然可以发挥它防篡改的作用,将其与电子签名配合使用,未来数据化与人工智能的时代,似乎“公章”也会变得可有可无。如果我们将区块链看做一个“生态系统”,那么从《民法典》的角度而言,首先就是要确定这个“生态系统”中的参与者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什么。通过对《民法典》第二章、第三章有关“主体”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虚拟世界,再怎么完美,也不可能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