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商业承兑汇票保理资产证券化?

发布时间:2020-07-27        来源于:张雪芳、苏婉琪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一、红心在哪里——商业承兑汇票保理是什么?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该条规定,在我国按商业汇票以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付款人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业银行以外的付款人进行承兑,一般根据发生交易双方的约定,由买受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保理业务分两步走:

第一步,基于买卖双方的真实基础交易展开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以书面方式达成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交易,由买受人向出卖人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到期还款凭证,形成买卖合同、交付单据等基础资料;

第二步,当债权人向保理商提出进行票据保理融资时,保理商需要进行买卖双方风险资信调查、交易风险评估及有关审核调查。保理商在审查后,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书面保理合同并将应收账款、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相应地将保理融资款支付至债权人,并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最后在应收账款及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保理商收到债务人的款项,如有剩余款项,可退还给债权人。如该票据无法到期承兑,保理商根据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可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二、拉弓、放箭——如何设计商业承兑汇票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其不仅发挥着传统金融工具的作用,且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资源配置并提高运作效率。自20201月至今,资产证券化发行产品共有264支,发行金额共计10,503.17亿元。保理融资更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更是糅合保理应收账款以及票据债权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创新了保理融资的业务模式。

主要交易结构及交易流程:


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交易结构里,保理商作为原始权益人以保理合同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同时,保理商受让保理合同中的融资人(即债权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设立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该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基础资产系指原始权益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给计划管理人。而应收账款债权是指原始权益人依据保理合同、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请求权,且该等应收账款债权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文件等约定,转让至计划管理人,并由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此基础上,发起人以票据质押等方式,以及由差额支付承诺人提供差额支付、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为专项计划提供信用增级,增强计划的安全性。

三、谨防脱靶——法律风险知多少?

(一)主要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简介

由于原始权益人受让的是债权人的票据及应收账款,因此基础资产的核查主要的重点应为基础资产的合规风险,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两大独立阶段,因此法律尽职调查亦主要分为两大板块,分别为保理应收债权及票据债权。

1.保理应收债权核查

根据票据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法律顾问对保理应收债权的法律核查主要分为:

第一,审查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履约资质,评估债务人是否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能力等;

第二,审查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保理商的内控审批文件以及真实支付融资款的情况;

第三,保理商是否就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四,保理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第五,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场所的不同,配合交易所的要求,对大笔应收账款、债务人集中度等进行合理的抽样调查等。

2.票据债权核查

根据票据债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法律顾问对票据债权进行主要核查如下:

第一,审查原始权益人是否具有票据贴现的行政许可资质;

第二,审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有真实交易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交发票、贸易合同等有关资料;

第三,审查票据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签章、本人、背书情况及代理付款人等情况;第四,审查原始权益人将票据出质给管理人的质押登记及有关材料;

第五,根据发行场所的具体要求,对票据债权进行的其他法律合规调查。

(二)原始权益人同时受让应收账款及票据债权的合法合规性分析

1.两者法律关系独立

原始权益人根据保理合同受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本质上是原始权益人与债权人缔结《合同法》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除《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经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取得标的债权,并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其次,原始权益人根据《票据法》有关背书规定,除在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外,依法享有取得要求债务人在到期日承兑的权利。因此原始权益人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享有依据背书取得票据的票据追索权。同时,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债务人不得以与债权人的前手抗辩事由,对抗善意原始权益人。在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保理商已通过背书合法获得汇票,法院不再审查票据原因关系,保理商持背书连续的票据,按照票据关系形式追索权,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票据债务人不能以票据背书转让需要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抗辩。因此原始权益人同时受让应收账款及票据债权是基于债权让与、票据追索权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这两种法律关系不存在法律禁止并存的规定,故原始权益人可同时合法依规受让应收账款和票据债权。

2.两者法律关系不可分割

应收账款债权与票据债权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原始权益人在受让了应收账款后,依据其依法受让的商业承兑汇票追索债务人的票据权利,在付款人完全履行票据承兑义务后,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债务清偿义务需同时履行完毕,债权随即消灭。相互地,原始权益人在无法承兑票据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对应债务。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始权益人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债权时,同时亦取得应收账款相关的票据权利。

四、结 语

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将商业承兑汇票、保理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有效结合并进行结构升级,从而展现独特的法律优势,为保理公司进行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1.刍议票据保理及其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与防控路径-程平

2.我国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研究-王璟

3.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保理业务案例研究-张艳虹

4.LH保理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及对策-张乐

5.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看这一篇就够了-钟鑫、胡喆、陈府申

6.(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返回列表页
上一篇:浅谈《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下一篇:另类解读区块链与《民法典》的那些事儿(上)
流量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