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招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之毕业生篇

发布时间:2020-06-03        来源于: 朱滔、姜澄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在企业篇(详见公众号文章《校招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之企业篇》)中,笔者从用人单位的视角列举了招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帮助用人单位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招工用工行为。但是相较于有人事部门、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的企业,没有经验的毕业生在校招季可能更难规避存在其中的法律风险。所以毕业生应当清楚知悉在校招中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保护个人权利,为自己的职业生涯起点做好充足准备。

一、应聘

风险提示:告知说明义务带来的风险

一方面,毕业生通常都是没有工作经验的小白,对于企业的相关信息、工作环境等往往难以了解清楚。校招中,有的毕业生向企业询问相关工作情况时未能得到招聘方明确的答复,甚至在入职后都没有明确的相关资料供毕业生了解,这给毕业生在校招季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另一方面,有些企业会要求毕业生提供诸多资料,甚至包括与工作完全无关的资料如婚恋情况、家庭背景等。很多毕业生认为向企业告知相关个人隐私信息是自己的义务并直接提交所有资料。殊不知,这不仅是泄露个人信息,更是让自己在校招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处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与工作有关的一切情况,这些内容是法定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的要求是不同的,毕业生只需在用人单位要求的情况下,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实告知,求职者并不需要将自己的一切情况均告知用人单位,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解决方案:要求企业告知相关情况,如实说明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毕业生在校招时,不要担心自己是求职方就不敢向企业询问工作相关情况,企业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及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在企业向自己询问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时,可以拒绝告知。

在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王某在应聘中持有虚假学历证书。法院认为,劳动者持虚假文凭应聘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首先,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对于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是否能够符合特定岗位要求并决定录用该员工时,学历确实属于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本案中,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所持的虚假学历证书是某公司决定录用的重要因素。其次,学历与能力并不等同,在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上,应当强化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劳动者在就业简介上对自己的学历载明通常比较简单,用人单位对学历问题的审查相对比较便利,若用人单位自身不审查相关凭证而相信劳动者的自我陈述,此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欺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告知有关情况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对于劳动者而言,该义务是任意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享有权利,用人单位如果提出知悉的要求,则劳动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就没有必要告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主张告知有关情况,则只能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不能认定劳动者有欺诈行为。

因此,在企业没有要求告知的情况下,毕业生应当明确,自己不负有告知一切情况的义务,只有企业要求知晓,且要求知晓的内容与工作有直接关系才需要向企业告知。当然,上述案例中持有虚假学历的情况较为特殊,不具有普遍参考价值。毕业生在校招中如果向用人单位交递资料,应当确保真实,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二、三方协议

风险提示:将三方协议当作劳动合同

大学生在毕业求职时通常都会签订三方协议。有些毕业生会误以为三方协议是约定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就应该属于劳动合同,那么自己想要解除劳动关系也只需要提出辞职就好了。殊不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需要注意的是,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其作用是用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以此来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将来的就业意向。订立三方合同并不是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陈某与南京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陈某与南京某医院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仅约定了南京某医院同意录用陈某,陈某同意毕业后至南京某医院工作,以及协议可以解除的情形、无效的情形与违约金条款。该份协议书并不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因此双方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不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陈某上诉主张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双方因该协议书的履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三方协议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即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约定在将来某个时间或条件达成时,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预约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毕业生毕业入职之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因三方协议违约而发生的争议不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解决方案:谨慎签订三方协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三方协议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在三方协议中毕业生是不能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的任意解除权的。因此,毕业生在校招时,对于签订三方协议一定要慎重,对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要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之后再签字。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或其他过于苛刻的条件,可以请求学校帮助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最后,对于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条款和解除条款要严加遵守,避免三方协议被解除或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一):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有的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时,表示会对毕业生进行专业培训,并称这是公司提供的免费培训。要注意的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时,毕业生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有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服务期是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完成培训后不立即离职而使得公司的培训费用白白损失而约定的必须服务的期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想要离职,只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服务期内若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就构成了对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决方案: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明确是否包含服务期。

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审阅,对合同中约定的期限,需要明确区分其是一般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需要注意的是,约定服务期的基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为该专业培训支出了专项培训费用。因此,若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符合规定的需要支出培训费用的专项服务,例如只是简单的入职培训或通过老员工传授经验,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应当拒绝签订该服务期协议。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需要询问清楚是否要订立服务期协议,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签订服务期协议。

风险提示(二):毕业前订立劳动合同

由于疫情影响,各地的大学普遍还没有开学,是否能够准时拿到毕业证也还是一个未知数。在部分企业急需用工的情况下,有很多企业选择与尚未拿到毕业证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直接让大学生来到公司开始工作。那么,在大学生取得毕业证之前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未规定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之类的条款。《劳动法》中仅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很显然此条规定不适用于大多数毕业生。

关于在校学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主要是来自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仔细分析可知,此规定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在倪某与某测绘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倪某与某测绘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后一直在公司实习工作,直至约定的实习期结束后倪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倪某也未提交毕业证及学位证。法院认为,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应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倪某实习期满后仍接受某测绘公司管理、从事公司指派的工作并从公司逐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倪某未按规章制度和招录流程提供相应的证件,不能对抗事实劳动关系已实际建立的客观事实。

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是否取得毕业证为决定因素。在大学生取得毕业证之前,通常企业会与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与企业之间为实习关系。但是在实习期满后毕业生仍在企业工作的,双方即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若因疫情等影响而未及时取得毕业证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解决方案:订立书面协议,保留工作证据。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时间与形式,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身学业情况。工作过程中,注意保存好出勤情况、工资条等证据,做到处处留痕,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综合评定。

有的企业在三方协议中会要求毕业生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若不能及时取得将构成违约。对于此类情况,如果毕业生因为疫情影响而延迟了毕业证的发放,可以及时向单位进行说明。如果单位主张毕业生违约要求解除三方协议,毕业生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学校延迟发放毕业证的通知留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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