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利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索赔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已运行近3年。这一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关系着侦诉、控辩和控审在内的各诉讼主体的职能关系,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可以适用。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代理人,如何利用这一制度为权利人及时挽回损失,获得经济赔偿?笔者拟从自身工作经验出发进行分析。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既是一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诉讼阶段中的具体规定,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实现。清楚知悉相关规定,是利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条文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第174条、第176条第二款及《高检规则》相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阶段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情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289条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该条规定非常重要,这是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愿意主动认罪认罚的原动力。

需要注意,这里的和解内容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事项,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二、 权利人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的时间节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均可适用,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因此,当公安机关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采取查处措施以及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可联系办案机关,表达知识产权权利人支持和解,愿与犯罪人就民事赔偿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愿,并留下联系方式。部分犯罪嫌疑人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促成嫌疑人或其家属、辩护人与代理人接洽,双方开展协商谈判工作。

如果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没有认罪认罚,也没有和解的意向,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仍会依法告知嫌疑人相关权利,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纵观整个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承担主导责任,在认罪协商和量刑建议这一关键环节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受案后会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一份司法文书——《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除书面告知外,有些地区的检察院还会电话联系权利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口头告知。在收到该权利义务告知书后,代理人可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和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意向。如果嫌疑人在该阶段委托了辩护律师,合格的辩护律师应当意识到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对当事人无疑是争取权益的利器。经检察官释明和辩护律师建议后,嫌疑人自愿赔偿权利人的意愿增强。三方达成共识,代理人和辩护律师即可就和解事项展开沟通。

即使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达成和解,仍有可能在审判阶段,在法院的主持和释明下,被告人及代理人协商和解。由于有法院的公信力和背书,部分在前面阶段不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的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

 


三、 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和解谈判的过程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是关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但由于在赔偿数额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使得谈判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应该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呢?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计算损失赔偿数额的方式有三种。以商标案件为例:

1.填平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1) 实际损失=侵权造成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该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2)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该商品单位利润(平均利润),不包括库存商品。

(3) 若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可按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防止假冒商品价格偏低问题。

 

2. 法定赔偿

依据《商标法》第63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同时,权利人承担一定举证责任,根据上述因素搜集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的数额。

 

3. 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填平损失的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具体到刑事和解案件中,因不涉及到法院的自由裁量,无法适用法定赔偿,因此权利人在确定索赔的数额时应采用填平损失的方法进行计算,再考虑对方侵权情节严重性,决定是否提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在适用填平损失的方法进行计算时,侵权造成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通常难以确定,因此宜采用侵权商品销售量×该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商品销售量×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即侵权商品过往已销售数量,这需要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固定相关证据。如果无法确定侵权商品销售量,实践中也可用库存商品数量代替。侵权商品单位利润通常按照侵权商品销售价减去进货价粗略计算。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侵权获利进行了审计,那是最方便的,可直接采用审计确定的利润数额进行主张。

 


四、 谈判过程的合规风险控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和解谈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合规风险。首先,嫌疑人或被告人须是自愿的,权利人或代理人在沟通的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一些威胁的字眼。其次,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有依有据,不应漫天要价,提出过高的数额。另外,建议留存对方是自愿赔偿确定的数额的相关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争议。最后,如果是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与权利人事先确认是否可以出具谅解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被侵权单位谅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因此,很多侵权人都以能否取得权利人的谅解作为考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代理人应避免为了达成和解,在未经权利人确认的情况下代表其出具谅解书。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有利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好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取经济赔偿,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

附 录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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