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30 来源于:洪树涌、胡莎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引 言
一年一度的“双11”即将来临,众多网友早已被“双11”预热优惠活动卷进盲目消费的潮流中,提前参与各种优惠券、满减券、折扣价等优惠活动,追逐各类性价比颇高的消费商品或服务,此种行为俗称“薅羊毛”。
“薅羊毛”是网络流行用语,指反复多次、多人利用网络商店、共享平台等网络平台的交易漏洞、技术漏洞、优惠便民活动等,借助网络以低成本或零成本,快速获取网络商店或平台财物的投机取巧行为。网络恶意“薅羊毛”手法多样复杂,不同手法的“薅羊毛”,其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可能触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聚众哄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刑法》规范禁令,进而遭受刑事处罚。接下来,笔者将为大家介绍几种“薅羊毛”案件的罪与罚。
一、“恶意拖欠网约车平台的车费”案涉及到的诈骗罪及其惩罚
二、“薅航延险羊毛获利300多万”案中的罪与非罪、保险诈骗罪及其处罚
对于网络恶意“薅羊毛”行为,司法实践中也有适用保险诈骗罪。
例如今年法学界热议的“薅航延险羊毛获利300多万”案中,李某作为航空工作经历者,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近900次航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司法机关对其以保险诈骗罪立案侦查。该案行为人牟利的手段并不像上文案件要借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黑灰产业中专业的网络黑客手段,而是通过本人工作经验、天气预报、亲戚朋友等相识之人的身份信息,来开展后续的牟利行为。民众在不停谴责李某及其行为的同时,却也禁不住佩服此人的生财技巧实属最强王者段位,薅到优惠便民保险活动直接下架,属于“大神”级别的“薅羊毛党”。
回归到该案的罪与罚问题,我们发现其保险诈骗罪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刑法》第198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诈骗只有5种情形,出现其中任意一种情形即构成保险诈骗罪: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这也令人不由自主地想起许霆案,该案同样是利用了机器故障导致的漏洞,获取17万5千元的牟利。
许霆案一审根据犯罪金额,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但在网友呼吁下,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而“航延险”案李某的涉案金额是300多万,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标准(二)》”)的通知》的精神,最高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但《标准(二)》只在其第56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诉。”据此可以追诉李某,但最终法定刑的确定,不同省市间具体的量刑档次标准不一,根据最高检2018年11月9日印发的《检察机关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推定出全国保险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不低于50万,而李某的金额是该数值的6倍多。根据《刑法》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如果李某的辩护律师将以李某自己身份证申领的航延险金额打掉,或者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以存在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害人故意存心让利的谋利案件之特殊情况,申请法定的减轻处罚,那么最终可以在法定刑罚10年以下量刑,最终的刑事处罚会明显轻很多。
三、“起哄、鼓动集体‘薅羊毛’”案的聚众哄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其刑罚
有些案件中行为人在网络上吆喝、起哄、鼓动、号召网友赶紧跟着集体一起去“薅羊毛”。
今年长虹京东店将原价62.9元的商品的到手价填错为7.9元,眼尖的网友在各论坛或网络群组中,纷纷鼓动他人抢优惠活动。为何这些人不闷声发大财,却一反常态,如此大方的利益均沾呢?我们可以在2019年拼多多被“薅羊毛”事件中看出端倪,有用户发现在拼多多可以无限量领取100元的无门槛券,遂通过黑灰产手段,获得大量虚假账号领取上千张优惠券,但由于其自知可能涉嫌犯罪,故意将漏洞告诉他人一起“薅羊毛”。
本文提出的三个网络恶意“薅羊毛”案,只是网络“薅羊毛”世界的冰山一角,网络“薅羊毛”其实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涉及到多种行为,例如利用机器抢券、囤积各种优惠折扣券、检测或获取网络漏洞,供他人找寻“薅羊毛”的机会……其中,检测网络漏洞虽然被认为属于善意的白帽子行为,而非恶意的网络黑客,但仍有人因为检测网络漏洞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例如袁炜案。
据上文可知,各种复杂的“薅羊毛”行为与与众多罪名契合度并不高,相关罪名在“薅羊毛”案件适用中,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而随着国内疫情形势好转,为了提振消费、活跃经济,网络优惠便民活动越来越多,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营销惯用操作,网络平台的同行竞争压力愈发增大,恶意“薅羊毛”的违法犯罪活动今后将会越来越普遍和高发。因此,我国《刑法》中亟需对各个情形下的恶意“薅羊毛”行为予以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司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