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2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极大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制度的建立。目前该法正在进行首次修订,新法将进一步完善现有各项规定并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正在逐步加强反垄断的执法。
为了迎接新《反垄断法》带来的挑战,减少反垄断违规风险,每个经营者都应该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
一、《反垄断法》与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
《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规制企业经营中可能发生的三种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后续笔者将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帮助经营者了解这三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认定的理由、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将面临的风险
(1)经营者将面临被处于巨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风险
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
(2)经营者将面临支付赔偿等风险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经营者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如果经营者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小微经营者也需要关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等内容的垄断协议;也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并不关注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如果小微经营者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交易相对人达成上述垄断协议的,亦构成垄断行为。比如在某市某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中,有经营者以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出抗辩,被执法机构以协议各方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与该案适用法律条款无关联为由予以拒绝。所以,小微经营者对于《反垄断法》也不能掉以轻心。
四、经营者不要报以侥幸心理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十三五”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各类市场垄断案件 179 件,罚没金额 27.6 亿元。其中,垄断协议案件 66 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54 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 59 件。
2020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2021年八项重点任务之一。按照上述要求,今年国家和地方市场监管局加强了反垄断的执法力度。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据粗略统计从2021年1月1日2021年11月1日,国家和地方市场监管局共查处各类垄断案件70多件,是2020年度的两倍多,行业覆盖互联网平台经济、原料药、水泥、保险、驾校、二手车交易、供水等。
此外,大众利用《反垄断法》进行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全国法院受理的垄断纠纷案件数量在逐渐上升,案件涉及食品、医药、电器、轮胎、医疗器材等领域。
五、新《反垄断法》将进一步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增强威慑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3日公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整体提升了处罚力度。比如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罚款上限从50万提升至300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上限从50万提升至500万。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还增加了追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还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途径。
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介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帮助经营者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
六、迎接新《反垄断法》,经营者应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于2021年11月21日截止征求意见,预计新法将很快颁布实施,随着新法的实施,开展反垄断执法和诉讼活动将越来越多。为此,笔者建议经营者及时检查和纠正现有的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嫌的垄断行为。
结语
为了帮助经营者了解反垄断领域的最新信息,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笔者将撰写相关反垄断合规的文章,介绍反垄断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动态。欢迎大家关注,期待有机会与大家交流!如有问题,欢迎大家与笔者联系。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