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国家持续关注医药领域的垄断行为,今年已经查处了该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件,垄断协议案件2件,累计处罚了8家企业,罚没金额超过1.7亿元。本文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公布的某原料药销售企业处罚案例介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和执法实践。
一、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商丘市某原料药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企业滥用在中国境内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并对该企业罚款900多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多万元,合计1100多万元。
二、关注点
《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是确定市场份额并进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三者的逻辑关系是相关市场范围越小,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越大,从而越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如何界定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执法机构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范围时主要考察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在该案中,执法机构认为:苯酚原料药在含有苯酚的制剂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只要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就可以进入全国各地销售。苯酚原料药尚未被批准进口,因此苯酚原料药需求者不能擅自在国外进行采购,故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市场。
3.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执法机构应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以及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同时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该案中,执法机构基于下述理由认为某原料药销售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该企业在中国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
(2)该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很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控制苯酚原料药的价格、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
(3)原料药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
(4)该企业与制药厂签订全国销售总代理合同后,国内苯酚原料药的使用方必须从该企业处购买苯酚原料药,下游经营者对该企业的依赖程度较高。
4.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歧视待遇等。
在该案中,执法机构认为该企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比如:2014年,该企业销售价格较购进价格上涨达2.8-4倍,较历史价格上涨达6.8-9.2倍。
该企业对此提出两点抗辩意见,一是运输成本高;二是国家对苯酚原料药没有法定限价,销售价格是市场经济行为。但执法机构基于以下理由认为抗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一是该企业垄断行为实施前后,苯酚原料药的生产成本上涨幅度仅为1.2倍,该企业及相关医药公司的流通费用等成本并未发生显著变化,苯酚原料药的销售价格明显超过正常上涨幅度;二是《反垄断法》对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5.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造成哪些后果?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会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在该案中,执法机构认为该企业扰乱了苯酚原料药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苯酚制剂生产商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6.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受到哪些处罚?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在该案中,执法机构基于以下三点仅对该企业处以2016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一是该企业的行为对苯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供求关系造成的影响较小,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有限;二是该企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三是该企业通过组织公司各层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三、结语
即使没有国家限价,经营者也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经营者应该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以争取适用较低的罚款比例。欢迎大家关注,期待有机会与大家交流!如有问题,欢迎大家与笔者联系。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