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7 来源于: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自身融资困难的途径,但由于其出现了诸多社会问题,包括可能涉嫌违法的套路贷、超高利率的非法放贷、处在模糊地带的大学生网贷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旨在限制民间借贷的无序扩张。
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个人及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融资或者渡过难关,也有人将民间借贷作为副业,因此民间借贷是否涉嫌刑事法律风险,是许多普通人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针对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民间借贷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两类,一是非法放贷,二是涉嫌套路贷。如涉嫌非法放贷,一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定罪处理,如涉嫌套路贷,一般依据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一、非法放贷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
案例(2021)粤01民终18169号
在该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从事放贷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1.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查询结果记载,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贷款业务;
2.邓某锋与毕某文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
3.邓某锋及毕某文在庭审时均确认从事放贷业务过程中存在某公司股东出借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还款时还至其他股东账户的情形;
4.毕某文自认其在放贷过程中存在签署“双合同”[1]“砍头息”[2]的行为;
5.(2020)粤0105民初32024号案件,邓某锋支付的款项与借款合同及郭某出借的收款收据中确认的款项相距甚远。邓某锋在追讨的过程中,郭某回复邓某锋“反正捐卵方面我可以配合”,存在胁迫“捐卵”嫌疑。
一审裁定认定,结合邓某锋另案起诉的的案件事实,邓某锋起诉的本案款项,可能与毕某文、案外人合作成立的某公司从事高利贷违法行为有关,据以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认定正确,处理恰当,广州中院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从上述案例中看出,法院会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分析,若存在多个不符合常规的民间借贷情形的嫌疑点,将提高法院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几率。
本案中,某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贷款业务,同时,存在借款人还款至公司另外的股东账户,进行“砍头息”“双合同”,甚至可能存在胁迫“捐卵”等行为,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可能与该公司从事高利贷违法行为有关,因此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案例(2020)粤01民终25109号
上述案例中广州中院认为:
1.姚某除本案之外,在广州市两级法院近两年内无提起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姚某鋆在近十年内所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亦不足10件;
2.部分案件的出借对方相对固定;
3.李某未举证姚某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的情形;
4.李某未举证姚某以放贷收取利息为收入来源。
律师点评:上述案例是少数广州中院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方相对来说诉讼案件数量不多,2年不足10件,但是从后续其他案件可看出,这并非是硬性条件。而且在该文书中,法院认为借款人需要证明向不特定对象出借的情形,同时要证明以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其他案件中,部分法院会要求出借人提供银行流水,同时对款项来源以及自己的工作进行说明,法院会主动核查出借人是否以借贷利息收入作为主要来源,也会通过银行流水来初步认定,出借人是否可能向不特定对象存在出借行为。
(三)实际年利率超过36%(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案例(2020)粤0117民初1031号
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主要有三点原因: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办理车辆借贷业务相关手续;
2.借贷业务中大部分是以月息5分即年利率60%收取利息,因此认为案件涉嫌犯罪;
3.原告叶某锋、被告谢某龙、谢某东、李某在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间所进行的借贷业务总额达10300000元。
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原告叶某锋、被告谢某龙、谢某东、李某的经营行为已涉嫌某犯罪,故应驳回原告叶某锋的起诉并移送某机关侦查处理。
律师点评:上述案例年利率超过60%,远超过法律保护的实际年利率36%的范围。如民间借贷出借款项时扣取手续费等,这些扣除的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会计入,从而提高实际年利率。实际年利率超过36%是法院认定是否存在非法放贷行为的重要标准。
(四)个人非法放贷数额200万元以上,单位1000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除外情况: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追究责任。
二、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案例(2021)粤01民终26362号
“本案存在许某恒与李某铖、李某宁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并利用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嫌疑,本案借贷行为表现特征、手法、步骤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021)粤01民终5922号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发生在熟人社会之中,而本案借贷关系是上一手介绍给下一手,双方根本不认识。在程某军、曹某玲无力偿还时,上一手人员介绍、安排了下一手人员又与程某军、曹某玲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款协议,并让其二人偿还上一手借款本息,还存在收取上门劳务费、“砍头息”等多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通过这种“转单平帐”“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本案借贷行为表现特征、手法、步骤均符合《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且吴某军在广州市其他区法院亦有多起类似案件。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某军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二审法院另核实,吴某军以民间借贷为由在其他基层法院发起多件诉讼。其有意选择在不同基层法院起诉,规避法院作统一的审查,明显不合常理。在这些案件当中,吴某军均采用与本案相同格式的《借款合同》与相关的借款人订立合同,且分别委托李某冬、邓某勇等人另行付款给借款人,相关案件的被告亦有抗辩称不认识吴某军。据此,吴某军存在以职业放贷人的身份向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的可能,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出借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中关于“套路贷”的特征,因此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第一个案例中,出借人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并利用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实践中,有部分出借人通过现金走账,实际走账金额与银行流水走账金额不同。如借款40万元,实际上银行流水走账金额是50万元,而借款合同签订亦是50万元,属于“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部分出借人会对借款人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或签订买卖合同,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占有房屋,同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个案例中,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出借人介绍、安排了下一手人员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款协议,属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还可能存在“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情形”。考虑到借款人使用了格式合同,对多个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基层法院诉讼,其可能是职业放贷人。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其可能涉嫌经济犯罪。
结合《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常见情形有: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注释:
[1]双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双合同,其中主合同(阳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其款项为实际借款人收到的款项,其利息一般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另外,借款人会与出借人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阴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的款项没有实际支付,实际上该部分是作为利息计算。
[2]砍头息:出借人给借款人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