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4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律政风采,继往开来,百花齐放,创造精彩。为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意识及水平,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市场,推动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举办第二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展示本所律师优秀法律服务产品,欢迎业界同仁交流探讨。
注:本次作品展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正式的法律服务与法律意见,不具备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与保证,如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研发背景
债券市场融资是企业的一种理想融资途径,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依托企业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非企业自身的信用,发行利率较信用债更低;资产证券化产品还能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近年来省市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支持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这都是债券市场融资的优势所在。
二、市场定位
资产债券化项目是企业于资本市场的融资工具。
三、所属行业及目标客户
能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且有融资需要的非金融企业。
四、产品内容
(一)产品定义
本产品是非金融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二)产品种类
主要根据主管部门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区分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及资产支持票据(ABN),具体区别如下:
1.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信贷ABS)
(1)主管部门:中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2)原始权益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3)投资者:银行间市场投资者;
(4)基础资产:信贷资产;
(5)SPV:特定目的信托;
(6)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
(7)登记结算机构:中债登。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
(1)主管部门:证监会;
(2)原始权益人:实际操作中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
(3)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之和人数;
(5)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制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外的资产);
(6)SPV: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7)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8)登记结算机构:中证登。
3.资产支持票据(ABN)
(1)主管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2)发起机构:非金融企业;
(3)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银行间市场所有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4)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5)SPV:不强制要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可以使用特殊目的账户隔离的资产支持形式,也可以引入其他形式的SPV;
(6)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
(7)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清算所。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分类
1.债权类基础资产及对应的典型企业
(1)融资租赁债权——商务部融资租赁公司;
(2)不动产租赁债权——物业持有人;
(3)公积金贷款债权——地方公积金中心;
(4)股票质押债权——证券公司;
(5)BT合同回购款债权——工程建设公司、机械制造公司等;
(6)贸易应收账款——贸易公司、机械制造公司等;
(7)保理债权——保理公司;
(8)小额贷款债权——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
(9)委贷债权——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10)外企的事业法人;
(11)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
(12)购房尾款——房地产企业。
2.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及对应的典型企业
(1)物业管理费收费权——物业公司;
(2)票款收费权:景区门票收费权——景区;影院电影票款收费权——影院;
(3)基础设施收费权:供热收费权——供热公司;供水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水务公司;天然气收费权——天然气公司;电力上网收费权——热电公司;
(4)交通收费权:公交收费权——公交公司;路桥通行费收费权;ESP票收费权——航空公司;索道费收费权——索道公司;
(5)学费收费权——学院。
(四)参与机构及作用
1.原始权益人/发起机构:筛选基础资产,并将其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通常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发起机构也是次级证券持有人(增信措施);
2.SPV:实现破产隔离的法律主体,资产证券业务运作的核心,但不发挥实质作用;
3.计划管理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基础资产流入SPV的现金流,监督资产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其他交易方履行相关协议;
4.承销商:制定发行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材料;
5.资金保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或计划管理人/受托人指令,及时划拨处理资金;
6.评级机构:评估基础资产及交易结构风险,给出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信用等级,并定期出具跟踪报告;
7.律师事务所:确保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及资产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交易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现金流预测报告。
(五)交易文件
五、服务内容
律师作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在各个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前期发行阶段,律师提供针对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在中期管理阶段,律师提供针对证券发行后的资产池管理及维护的法律服务;在后期清算阶段,律师提供针对证券化到期后的终止和清算的法律服务。
(一)前期发行
前期发行阶段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律师法律服务需求最多且最集中的阶段,同时也可以说是律师发挥最大价值的阶段,在此阶段,律师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针对发起人及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开展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首要工作,律师将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规定,针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拟设资产池的入池资产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披露相应法律风险。其中,律师将尤其重视对基础资产的结构、可转让性、质量、违约记录、早偿风险、权利瑕疵等进行审慎核查,对于不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予以删除,为后期资产证券化项目启动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2.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
在初步确定基础资产池的同时,律师将同步完成资产证券化的方案设计,其中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架构、基础债券/收益权资产选择/组合、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合法交易结构的策划/设计,风险的预判与防范。
3.协助确定基础资产并构建资产池
在此阶段,律师将结合资产产生、存续的合法性、有效性、风险性做出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综合衡量资产作为证券化目标的相应积极要素、消极要素筛选适格的基础资产,并确定组合方式以构建资产池。
4.构建SPV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核心内容,同时,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也主要体现在SPV与其他主体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当中。SPV的组织架构是资产证券化落地实行的基础。如何通过法律架构保证SPV的独立性从而实现原始权益人与SPV的风险隔离及破产隔离,是律师的工作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最重要的价值。
因此,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通过SPV连接所有主体;律师则需要通过围绕SPV的构建起草一系列协议。资产证券化实现的本质是发起人通过特定方式将资产转让予SPV,SPV再通过该特定化的资产发行证券。
5.基础资产的转让/交割
资产准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更新以及信托。
(1)债权让与
即债权人在保证债权本身不变动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债权转移予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让人在取得让予的债权后成为债权人。
(2)债务更新
即指为了成立新的债务,而使得旧债权消灭的方式。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债务更新是一种更为沿革、有保障的资产转让方式,一方面,SPV与债务人签署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另一方面,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与债务人签署终止原始债权债务的合同。
(3)信托
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有支配权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该种方式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更为灵活且能有效实现风险隔离。
6.出具法律意见书
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是发行ABN,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都是发行公示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该文件也是律师在资产证券化前期发行的核心成果文件。
(二)中期资产管理
1.协助《资产管理报告》的制作与披露
资产管理报告是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予以定期披露的文件。在资产管理报告编制过程中,律师可以协助SPV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主体情况及基础资产运营情况提供法律意见。
(1)基础资产为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证券公司融资债权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款等金融债权的,律师将就资产池的贷款状态特征,包括提前还款、拖欠、违约、处置、处置回收、损失、资产池替换情况和资产所涉诉讼或仲裁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资产池偿付能力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2)基础资产为非金融企业因提供商品、产品、劳务而形成的应收债权类资产的,律师将围绕以下几点发表法律意见:①应收款提前还款、赎回、置换、延迟支付、违约、处置及损失等情况;②重要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信用状况、涉诉状况等;③对基础资产偿还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水费、排污费、上网电费、路桥费、门票收费等非金融企业经营性收入的,律师将围绕与基础资产相关资产的运营状况及重大事项变化等,以及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其他因素发表法律意见。
(4)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不动产的,律师将围绕以下几点发表法律意见:①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不动产物业类型、所处位置、建筑面积以及可供出租面积、不动产权属情况、是否存在瑕疵等;②不动产所属土地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土地获得方式等;③不动产租赁的基本情况。
2.协助资产的日常管理、变更及催收
律师可以协助SPV,提供资产的日常非诉管理的相关法律服务,控制应收款项的回收时间,及时通过电话、企业函件、律师函、上门走访等方式保证应收款项的及时到位。同时,律师也可协助SPV关注重要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信用变动情况,避免违约风险。
3.通过争议解决应对资产管理的违约行为
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种类的多元发展伴随着更加多元的风险。律师将在此过程中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对违约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三)后期清算与终止
1.出具终止法律意见
资产证券化产品均会约定具体的清算与终止条款,对于临界清算与终止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否已经达成清算与终止的法定条件,可以由律师出具终止与清算法律意见。如果存在提前终止情形,尤其需要律师对此进行法律论证。
2.协助出具《清算报告》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清算必须由法定机构组成的清算小组负责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涉及的内容中往往包含资产存续期内的重大事项、重大纠纷、权属变更、权利瑕疵等。因此,律师可以就前述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授权清算小组引用进《清算报告》。
六、服务团队
广信君达张雪芳律师团队,由高级合伙人张雪芳律师带领的多位精英律师组成。团队专注上市并购投融资法律服务及民商争议解决两大板块。曾为包括宏大爆破、显盈科技、江西玉兔等诸多企业提供上市、并购、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以及为包括广州地铁、公交集团、碧桂园等企业提供ABS\ABN,各类债券及票据发行的专项服务。团队同时为包括华茂达、精点股份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企业、自然人多宗涉及合作、工程款、金融借贷、不动产、股权等民商类争议解决,团队以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取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张雪芳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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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婉琪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911087975
杨林正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910114659
丁 敏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01116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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