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生效的无罪判决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作用

发布时间:2022-11-28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由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小明律师、覃光贺律师经办的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已生效。在该案件中,经办律师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提交新的证据等方式,依法专业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有效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终取得无罪判决且生效的结果。本文中,经办律师拟从实践角度对该无罪案件进行简单分析,展示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起到的专业作用,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办案经验。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某公司内部财务、业务往来、利润税收等存在问题欲向有关部门反映为由,威胁该公司并索要钱财。该公司为避免举报后损失,经股东会议决定付给被告人现金,并要求其不再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司问题。2018年6月23日,该公司分3次将该笔款项付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胁迫的方式,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办律师认为被告人并无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自立案以来,坚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虽身患癌症也一直带病坚持,坚信自己无罪。

二、案情重点

1、关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办案过程中,两位经办律师发现绝大部分证人证言对被告人极为不利,但也存在诸多矛盾及不实之处。基于此,经办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通知公诉机关的大部分证人出庭作证,但最后仅有一位证人参加开庭。对此,准备一系列相关发问和新证据,通过对唯一出庭证人庭审发问、要求其核实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等环节,发现该证人在侦查部门所作的笔录存在疑点。正因如此,法院最后也要求其他未出庭的证人均须出庭作证。在之后多次庭审的过程中,随着经办律师对其他证人进一步庭审发问,让本案逐渐还原真相,将被告人的处境化不利为有利。

2、关于报案人证言的排除

此案中,报案人所作的证言和提交的证据同样令被告人处于不利位置。在开庭过程中,与被告人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报案人旁听了此案的审理,经办律师发现后立即要求法院记录在案。结合报案人所作证言存在多处矛盾等情形,提出报案人的证言应不予采信,法院最终采纳了经办律师意见,对报案人的全部证言不予采信。

3、关于搜集新证据

公诉机关提交了多份书证用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该书证所载明的内容对被告人非常不利,被告人也有在该书证上签名。为此,经办律师搜集并向法院另行提交了两份新的书证,并将两份新的书证交由相关证人当庭核实及确认,从而降低了公诉机关所提交多份书证的证明力。

三、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无罪。2022年11月1日,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此案耗时三年多,历经一审无罪、抗诉二审、一审重审,法院前后共组织七次开庭、一次听证,最终采纳了经办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检察院未再次抗诉且判决书已生效。



四、结语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清楚具体的辩护技巧,清晰了解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进行辩护才能为被告人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以其专业能力,在推动案件审判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辩护律师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发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搜集有利证据等多种方式,合法合规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案件逐渐还原真相,让法院最终接受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本案是许小明律师团队经办的多个无罪生效判决案件之一,广信君达及律师将继续秉承“效率、信任、责任”的核心理念,发挥专业优势,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简介

许小明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745

专注领域:刑事、诉讼、法律顾问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年来专注于刑事、经济案件的处理,办理了多个无罪判决且生效的刑事案件。经办的无罪判决生效案例:广州黄某某职务侵占案、汕头林某某敲诈勒索案、广州谢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汕头吴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等。

覃光贺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53633

专注领域:刑事辩护

从业近八年来经办刑事案件数以百计,目前办理了诸多优质刑事案件,包括判决无罪、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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