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中除斥期间及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14至2015年,是中国各路创业经济资本火热的狂热时期,其中有不少初出茅庐、涉世未深的学生因各种“众筹”“创业”等项目损失惨重,成为“社会人”后有所觉悟时,本可以争取的合法权益已过多年之久,相关的投资合同是否还能通过法律程序解除?面对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时间问题。

合同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可知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届满则会导致民事权利义务的消灭,其法律效力导致的严重后果值得引起重视。而除斥期间的长短对于权利的行使至关重要,《民法典》生效前,作为形成权之一的解除权,一直未被准确定义其除斥期间到底多久,尽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中有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除斥期间作了特别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类推到其他合同类型中。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64条较原来《民法总则》第95条新增了一段:“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随着《民法典》的生效,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填补了以往的空缺。

但对于《民法典》生效前就已签订的合同或在诉的合同纠纷是否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就无法主张己方的权利了呢?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0条,如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相对方也从未行使催告权,则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换言之,2021年是法律保护这些“投资人们”合法权利的最后时间。

合同解除后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后,返还投资本金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为合同被解除之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我们根据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09号)可以得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为合同被解除之时。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发生于2015年的股权纠纷系列案,以上观点获得法院的支持,为投资者取得完全胜诉,且相应发起人也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案中投资公司现已是空壳公司,仅将公司作为被告并无太大意义。考虑如何将公司创始人或股东追加为被告来承担连带责任,是案件另一个重点难点。这需要综合权衡其他众多因素,包括投资合同的内容、签订情况和公司的注册情况、运营情况等细节,通过律师的进一步实务经验来完成。

最后,特别值得强调的是,由于经济市场充满多变和复杂的特性,在经营合作过程中提前预防风险、让专业人士介入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合同签订方均认为合同一年解除期限太短,可事先协商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以及合同解除条件。作为律师,在制定起诉方案的过程中,也应仔细考量己方的诉讼请求是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还是除斥期间(合同解除)的情形,以设定更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的实施,实质上也再一次印证经典的法谚:“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衷心希望有更多配套的普法工作能让人们了解到及时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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