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ease time:2013-02-03 Originate:広東広信君達法律事務所全朝晖 赵文艳
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而结束了多年来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求告无门的状态。通知出台之后,在各地法院已有893件诉上市公司信息欺诈的案件被受理。大庆联谊、嘉宝实业、圣方科技、ST同达、渤海集团、ST九州、红光、银广夏等8大涉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案子陆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日前,上海投资者彭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11日以和解方式划上句号,成为我国首起结案的同类案件。此案的审结似乎是给了广大中小投资者一线生机。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其审结方式以及和解协议,不难发现,本案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仅仅是原被告双方的一种妥协,而不是法院审理原则的确认。
2000年8月15日,嘉宝实业公司及其13名董事、2名注册会计师因98年年报的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并于年9月3日,对处罚决定作出公告。公司和相关个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彭女士是在阅读了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后,分别在1999年6月、7月买入嘉宝实业股票1000股,在知悉嘉宝实业乃虚假陈述并已被处罚后,将所持股票先后于1999年7月,2000年10月、12月,2002年1月抛出,包括股票买卖差价、佣金、印花税等合计损失1312.32元。彭女士就此向上海市第二中院提起诉讼。
鉴于本案情形完全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今年2月22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先后两次要求原、被告双方两次举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听证。双方对原告损失和被告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如何计算、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仅是程序性前置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8月2日,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同意就此案进行和解。9月10日,原告的代理律师和部分被告(包括嘉宝实业公司及其七名董事)的代理律师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嘉宝实业及其7名董事认为原告起诉依据不足,原告对此表示注意;双方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各类因素,被告之一嘉宝实业一名董事愿意一次性补偿原告800元。当天,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就此,我们可以看到,协议用语非常模糊,一方面将赔偿变更为补偿,希望借此来表明自己没有义务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但又没有明确说明在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给予此项补偿的依据何在。证券民事赔偿中的焦点:原告事后的价格变动能否完全归咎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如果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那么是否应该要求被告一并负担超额的赔偿?这种有意识的风险转嫁是否应育政策原因作为支持?如果没有重要的原因支持这种"超额"的(超出因果关系规则的限定)损失分配做法,应如何从原告的所有投资损失中"剥离"那些不能归咎于被告欺诈行为的部分?这些实质问题一个也没有得到解决。
当然,不管协议实质如何,原被告双方和解,法院乐得轻松,对这一棘手的案件可以暂时解决掉一个,法院更希望每个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被告都能达成这种和解协议。其实,这个期望也不过分。据称,美国有八成左右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最终达成和解,仅有1%的案件走完审判的全过程。和解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问题,降低诉讼成本。但是,问题是,法院应当确定一个相对可操作的技术标准给和解协议的数额提供一个合理的计算方式。
不管怎么说,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获得赔偿的途径。通过庭上对阵、庭外和解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但对于大额的难以妥协的赔偿案恐怕就难以和解了。不过,投资者当稍安勿燥。据闻,最高法院近期将出台《证券民事案审理规定》,为法院审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相信之后,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将会有突破性进展。